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司法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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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司法局关于保障和规范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人身、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干扰、阻碍、拒绝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等执业权利。第三条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由案件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辩护律师接待工作。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签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辩护律师前往人民检察院办理业务,应当出具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按要求填写《律师接待

3、登记表》。辩护律师可以直接至人民检察院办理业务,也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办公电话、官方网站预约接待,事先预约的优先办理。第二章委托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律师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

4、发现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法律

5、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于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同时函告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刑事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十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

6、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律师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书面告知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相关文件的方式进行。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三章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第十一条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侦查部门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第十二条

7、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辩护律师参加的诉讼案件时,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等相关承办部门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相关承办部门应当告知。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公诉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第三章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直接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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