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章程.doc

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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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訂名為「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簡稱「通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配合政府實施通關自動化政策,以開發專業軟體及會員教育訓練,促進相關業者提昇服務品質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右:○○省(市)縣(市)○○會。第四絛: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五條:本會之任

2、務如下:一、積極配合通關自動化政策參與連線作業。二、舉辦有關通關自動化作業之教育訓練及各種研討會與活動。三、從事有關通關自動化系統電腦軟體標準化之設計與研究。四、出版有關通關自動化之資訊刊物與論著。五、處理會員與電腦公司間糾紛之協調事宜。六、協助會員遇電腦故障支援緊急處理事宜。七、接受機關、團體有關通關自動化軟體之委託研究。八、其他與通關自動化有關事項。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財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一、基本會員:凡任職與通關自動化有關

3、行業之人員,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一人介紹、一人副署,填具入會申請書,向理事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基本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或團體,經會員一人介紹、一人副署,填具入會申請書,向理事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三、名譽會員:第7頁,共7頁凡贊同本會宗旨,義務提供本會勞務,對本會有具體貢獻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名譽會員。第八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

4、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消者。會員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三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第十四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

5、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三章組織及職員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

6、會定之。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第7頁,共7頁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7、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

8、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財務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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