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用最有利标招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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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準用最有利標一、作業流程:否退回需求單位異質採購是退回需求單位補正需求說明書及評選需知是否完備否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查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是製作招標文件是簽陳總務處、會計室及校長核定否是確定領、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或開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是否簽陳是否續辦是是否有廠商投標否工作小組就投標廠商企劃書擬具初審意見是開標、審標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評選結果簽陳首長核定否訂定底價是與優勝廠商議價,或按優勝序位依序與2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議價決標、訂約、履約、驗收、核銷結案10二、作業要點: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2、至第11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產之勘選,及第39條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公告金額以上者,應分別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至其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之作業,則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一)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並簽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二)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教育部)核准

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辦理評選,評選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相同。惟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教育部)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1、成立時機及任務:(1)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本校就評審項目、配分及評定方式先預擬草案,再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討論確定後於招標文件載明

4、。該委員會之其他任務包括:辦理廠商評選、協助本校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本校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事務組織承辦採購之人員)全程出席,以便處理各種行政作業。(2)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本校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該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3)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本校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2、組成: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5人至

5、17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本校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3、本校遴聘外聘評選委員,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並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建議名單或自專家學者資料庫遴聘專家學者;惟如確屬未能自該建議名單或自專家學者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經專家學者本人同意後,由校長聘兼之。所稱未能自該建議名單或自專家學者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情形如下:(1)主管機關資訊系統提供之專家、學者不同意擔任委員。(2)前款同意擔任委員之專家、學者人數不敷需要。(3)第一款系統提供之

6、專家、學者人數不敷需要。10(4)第一款系統提供之專家、學者未能包括個案特性所需要者。4、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符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者,仍得依該規定支給相關費用。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亦得依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付相關費用。5、遴聘評選委員,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並應考量其專業能力、是否公正無私、可配合投入案件審查之作業時間等。對於不同之採購案,應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但無其他更合適者,不在此限。6、不得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或任何可能造成廠商於評

7、選前與評選委員私下接觸之情形。7、委員會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不在此限。該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8、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讓所有委員瞭解工作內容、評分或評比方式,保密及利益迴避等相關規定。(四)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1、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選定:(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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