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启智科技专修学院章程.doc

太原启智科技专修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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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太原启智科技专修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太原启智科技专修学院。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的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高级应用型人才。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教育厅;本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

2、民政厅。本教育机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地址是: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平阳南路568号。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是杨蕊。9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教育机构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教育机构财务会议报告。第九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者杨蕊及北京紫金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金额:各出资50万元。第十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范围:(一)非

3、学历高等教育培训;(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本教育机构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教育机构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9(七)罢免、增补董事;(八

4、)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十一)审核学院对外的重大合作项目;(十二)检查学院的重大工作;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5、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9(一)章程的修改;(二)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教育机构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六)罢免、增补董事;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时,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6、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本教育机构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9(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教育机构副职和

7、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教育机构教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单位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本教育机构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例职权:(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8、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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