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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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根据《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一)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分为以下三类: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

2、、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二)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指因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分为以下两类:1.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2.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

3、政府担保债务。(三)其他相关债务,指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举债机构是指市本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整治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教育、卫生、基础科

4、研、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债务是指举债机构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发生的债务。举债机构承担非公益性项目的融资不属于政府性债务。第三条市本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举债机构举借的债务包括:(一)依法通过银行贷款投入的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对原计划由市融资平台公司通过银行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市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

5、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银行贷款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二)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事业领域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市政设施、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教育、卫生、基础科研、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发行企业债券、使用中期票据和保险基金等为公益性项目筹集建设资金;中央、省政府允许采取的方式推进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6、第五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政府性债务的举债由市政府统一管理,举债机构依法需要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使用中期票据和保险基金等的举债计划,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法制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举债计划的审核、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投入项目的审批、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投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监督等职责;(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四)市法制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合同的审查;(五)市融资平台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相

7、应的举债单位履行监管职能。第六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做到“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举借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应与本级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年度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已达到或超过当年本级政府财政可支配财力的,不得再直接举借新债。第七条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财政债务率和财政偿债率等国际通用的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规模和风险。负债率,是指反映本地区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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