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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处):为加强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物业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和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联系人:高元申,电话:0571—8
2、5157808 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承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承接验收(以下简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接管物业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活动,以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和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前,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 第六条新建竣工并首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以下简称“新建物业”),其承接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及共用设施设备等单
4、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已通过竣工验收,满足使用要求,且验收资料齐全;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等运行正常、完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三)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渣土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平整,环境整洁; (四)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处理完毕; (五)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 (六)房屋幢、户编号等铭牌安装到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5、。 第七条非新建的既有物业(以下简称“原有物业”)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承接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产权、物业管理区域周界清晰; (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行正常、完好。 (三)房屋幢、户编号清晰,已经有关部门确认; (四)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30日,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原有物业移交前30日,
6、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相关资料(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物业由物业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其他委托人按前述规定负责办理承接验收有关手续,以下同)。 第九条新建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
7、业主名册和物业清单; (五)临时管理规约; (六)有关代管的物业管理的款项及其他应当移交的票据和账册; (七)物业服务用房及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供材料。 第十条原有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下列资料: (一)第九条除第(五)项以外的全部内容; (二)管理规约; (三)物业档案资料,包括反映物业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运行情况记录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服务收费资料,公共能耗分摊办法及收支情况资料,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8、所得收益的明细帐目和收支情况; (五)业主缴纳水电费和公用水电费的记载资料; (六)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保协议; (七)与物业管理和物业经营相关的合同及资料; (八)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承接验收的所有资料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并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由承接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暂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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