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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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资金的作用,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地质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委托施工合同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第五条湖

2、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组织第六条 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要求进行。第七条 省级以下属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 基金项目申报前须核实拟申报勘查的勘查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对设置情况和已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核实登记,说明有关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资产处置的意见。第九条 基金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范本另行制订)、项目监审和工作报告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1)。第十条基金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纳入全省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第三章

3、 野外工作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野外检查(验收)实行申报制度,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申请检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量50%以上的可申请野外检查,野外工作量100%完成后必须申请野外验收;(二)各类资料齐全、准确;(三)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进行了初步整理;(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基金项目工作总结;(五)基金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六)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野外检查(验收)资料:(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1.野外原始图件;2.野外

4、记录本、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内外检结果;5.各类实物地质资料及典型实物标本;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7.项目经费账册;8.测量、物化探等其他相关资料和项目协助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二)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三)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地质成果和质量、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方面的总结。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野外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一)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是否齐全、

5、准确(具体要求参见《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二)是否完成了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三)是否将工程布置和实施在批准的勘查范围内和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四)项目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第十四条 检查组按野外检查(验收)要求(见附件3)在现场对检查(验收)内容进行考评,在完成野外检查(验收)后7日内提交“野外检查(验收)意见书”(见附件4),经省地勘

6、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及时通知被检查(验收)单位。第十五条 被检查(验收)单位应按检查(验收)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后方可转入下阶段工作或最终成果报告编写。第四章 成果地质报告评审验收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后,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查申请。提交审查的基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全面完成设计或合同规定的任务;(二)野外检查(验收)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三)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项目承担单位的初审意见;(四)项目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任务书(或合同书)、野外及室内各类技术资料齐全。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成果评审验收分类进行。

7、探求有333及以上类型资源量的成果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进行成果报告和储量报告评审。其他成果报告,由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第十八条 审查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关于成果的介绍、答辩并审查各类资料,经讨论后进行评分和划分质量等级(审查要求及质量等级评分表见附件5),形成审查意见书。第十九条 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二)成果与原始地质资料的吻合程度;(三)提交的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五)成果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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