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关子女抚养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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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有关子女抚养的几个问题(一)当事人争养子女的问题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抢抚养子女,特别是争抢抚养独生子女的事时有发生。有的在诉讼中争抢孩子,有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一方将孩子抢走、骗走后藏匿。对此,应区别情况处理。1.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的,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2.离婚判决中已确定子女有一方抚养,另一方又将子女抢走或骗走,应如何处理。(1)如因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不尽抚养责任,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身心健康而争夺子女的,可告知其

2、依法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2)受抚养的子女因受歧视、虐待而自行到另一方家中,并表示不愿跟原来抚养方生活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变更子女关系。(3)对于经教育无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2,当事人均拒绝抚养子女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子女身心健康带来危害,也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对此,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措施,先行裁定子女暂时随一方当事人生

3、活,以保证子女在诉讼期间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3.离婚前夫妻双方已分居,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没有给付抚育费。在提起离婚诉讼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付给子女抚育费,可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裁定先予执行。4.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然分居,子女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不付抚育费,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付给子女抚育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追索抚育费纠纷立案受理。5.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

4、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6.对于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双方发生争养子女的纠纷时,也必须依法予以处理,不能一概剥夺过错方对子女的抚养请求权。那种不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未成年子女一律判归无过错方抚养,以此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的做法是错误的。7.追索抚育费案件中是否将子女列为当事人的问题未成年子女向父母追索抚育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诉讼中应以原告身份出现。由于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

5、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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