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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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最大区别就是协议离婚的标准是:男女双方自愿;诉讼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简要解释如下:(一)通过民政机关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予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种情况适用于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及子女抚养均无争议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双方未对其中有关事项达成一

2、致意见,即无法通过此途径离婚。(二)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是诉讼裁判离婚的唯一条件。从司法实务来看,谁主张谁举证。证明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需要补充的是,在诉讼程序中,也可以由双方

3、自由协商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的形式离婚。综上,通过民政机关离婚时间短,费用少。通过法院离婚费用较高,时间较长。三、诉讼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下列标准衡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

5、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等等。二、原因分析1.诉讼调解不规范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6、离婚。”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法院不能径直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然而调解不规范在当前离婚案件的调解程序中尤为突出,调解准司法化越发明显。主要表现在:(1)久调不决,审判人员办理离婚案件反复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此现象虽有好转,但受旧思想和习惯影响案件审理时间拖一年半载的情况屡见不鲜。(2)违法调解,表现为感化性调解、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惩罚性调解、诱导性调解等。如此调解与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当事人自愿

7、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据此规定,民事案件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司法实践中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必须经过调解程序。(3)审判人员对其自身不规范调解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致使大量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存在。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判人员单独主持调解,调解开始时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同审级中调解无时间次数限制等。2.“破裂”用语有失科学性实行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国家中普遍用语是“婚姻破裂”,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是“感情破裂”,对其如何定性按现行《婚姻法》三十二条所列情形及200

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因实际认定标准不统一而难以判决。理论上,感情破裂非婚姻破裂,二者非同一概念。婚姻破裂为学理概念,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死亡的事实和状况。离婚是对事实上已死亡婚姻的记录或宣告,离婚理由是对这种记录或宣告提供法律上的理由和依据,该理由和依据所依托的即为婚姻破裂的“事实”和“状况”。而感情破裂与重婚、通奸、遗弃、一方失踪等情形都只是可能引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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