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常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ID:32357826

大小:58.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2-03

常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_第1页
常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_第2页
常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_第3页
常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_第4页
常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_第5页
资源描述:

《常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健全与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困难人群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2008〕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公正合理、公开公平,努力实现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

2、应,确保医疗救助制度规范运行。第三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困难人群适用本办法。(一)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常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常熟市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二)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常熟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三)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五)市政府

3、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第四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制度互联、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救助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多渠道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其来源为:(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万元;(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墓金、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共济基金)上年度结余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划转;(三)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各资助20万元;(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五)其他来源。第五条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医疗救助的捐赠。

4、捐赠款应当根据捐赠人意愿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慈善捐赠荣誉证书。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的结付。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的认定和调整工作。市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的认定和发证工作。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鉴定和发证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救助对象的医疗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苏州市和本

5、市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与审核工作,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信息互通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市民政局、总工会、残联应定期向市社保中心提供救助对象名单。第八条市社保中心为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职工证》的人员和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特困人员”)及时办理医疗救助登记手续。特困人员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可享受以下实时医疗救助待遇:(一)门诊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享受70%的医疗救助;(二)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补助,其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享受70%的医疗救助。

6、第九条上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负担过重的参保重病和大病患者,可以享受年度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第十条救助对象因中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暂停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救助待遇也同时暂停享受。被救助人员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和经批准转外就诊的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收治特困人员时,应当认真核对就医凭证,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控制使用自

7、费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以优惠的价格为救助对象提供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减轻特困患者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第十二条特困人员应当保管好本人就医凭证,不得将本人就医凭证提供给他人使用。对违规将本人就医凭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市社保中心应当及时追回违规费用,并通报相关发证部门,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伪造就医凭证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除追回违规费用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医疗救助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8、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医疗救助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各条线垂直单位,各驻常单位。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印发共印:一○○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