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管理规定

公务卡管理规定

ID:32372730

大小:43.33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2-03

公务卡管理规定_第1页
公务卡管理规定_第2页
公务卡管理规定_第3页
公务卡管理规定_第4页
公务卡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务卡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津政发(2007)79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2007-11-08  执行日期:2007-11-08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人行天津分行、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卡的统一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逐步减少现金结算,维护发

2、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3、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由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个人卡由单位职工持有,采用贷记卡产品设计,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各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需要,可以将个人卡与个人借记卡结合使用。  个人卡一般不能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公务卡发卡机构资质:向行政事业单位发行公

4、务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天津市具有信用卡发卡资质并经天津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银行卡发卡机构。向企业单位发行公务卡的发卡机构可以是天津市所有具有信用卡发卡资质的银行卡发卡机构。  第五条公务卡卡面颜色、图案、规格应统一,并使用银联标准卡。各银行卡发卡机构可加冠各自行名和标识。  第六条按照银行卡联网通用的要求,发卡机构为企业单位安装的POS机具必须为直联财务转账POS机具。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或外出采购时,根据银行卡受理条件,先用个人卡或现金支付后

5、,依据相关凭证,由本单位按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单位财务转账POS机具或网上银行完成单位卡与个人卡间的资金转账结算,包括个人用现金垫付的部分。个人卡发生的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归还,不列入单位报销范围。  第八条公务卡公务报销的结算范围:按照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结算工具进行结算。  第九条职工因退休、辞职、开除等原因不再是单位在职职工时,该单位应书面通知银行卡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信用及

6、消费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个人卡。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卡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银联)及其他当事人。  第二章 公务卡各当事人的职责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负责卡片的制作、发行、技术支持、单位卡账户管理以及交易授权等,并在相关的制度范围内,为用卡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满足用卡单位多元化的需求。  第十二条用卡单位的职责:  (一)用卡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业务需求,对公务卡开卡数量及公务报销范围进行管理。用公务卡报销的费用,必须依据合法凭证,

7、并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及程序进行核销;  (二)用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制定相关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  (三)单位公务卡的办理、使用、监督、核算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该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  (四)在职职工的个人卡除因公使用以外,可以用于个人消费。  第十三条天津银联负责公务卡交易转接清算等服务,并与发卡机构共同为用卡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必要的附加增值服务。  第三章 公务卡的申请及发卡  第十四条申请公务卡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8、件:  (一)在天津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在申请办理公务卡的发卡机构(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公务卡开户时,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天津分行印发的《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办法》(津财库(2001)75号)的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银行账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发行公务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公务卡安全信息转接的要求,发卡机构发行的公务卡必须符合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通过国内交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