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交新县城滨江路第三段强制执行费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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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免交新县城滨江路第三段强制执行费的申请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新县城滨江路第三段属于移民工程,该段判决金额进入了工程财务总决算,涉及部分利息和执行费用未列入,同时云阳县新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有资金缺口约8500万元。鉴于此,现特向贵院申请免交新县城滨江路第三段强制执行费。此致敬礼申请单位: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关于免交新县城滨江路第四段强制执行费的申请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建华建筑工程公司与我委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因新县城滨江路第四段属于移民工程,该段判决

2、金额进入了工程财务总决算,涉及部分利息和执行费用未列入,同时云阳县新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有资金缺口约8500万元。鉴于此,现特向贵院申请免交新县城滨江路第四段强制执行费。此致敬礼申请单位: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云新城管函〔2011〕65号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支付滨江路第三、四段工程款的函云阳县移民局:新县城滨江路第三、四段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2011)渝二中法民执恢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渝信办督字〔2011〕226号文件及县政府2011年10月18日会议精神,

3、二中院计算支付剩余工程款3137793.62元(盛博建司:本息1753512.91+一审诉讼费61000=1814512.91元、建华建司:本息1256615+一审诉讼费66665=1323280.71元),请你局汇款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1100000000885上。此函附件:1、《关于交办奇帆市长阅批信件的函》(渝信办督字〔2011〕226号)2、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计算的剩余工程款明细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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