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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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解读◆何谓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是指政府依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价值补偿的行政强制购买行为,房屋征收是拆除房屋行为的基础性法律行为,征收法律行为后果是房屋所有权关系发生改变。实施拆除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拆除人所有,拆除房屋行为与被征收人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何进行房屋征收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业开发不能实施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作出如下界定: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

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由谁组织实施征收房屋征收的主体根据职责划分,可以分为批准主体和实施主体。•(一)批准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在我县范围内,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3、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二)实施主体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是指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条例的规定,在我县范围内,县房屋征收局是房屋征收的法律授权部门,依法代表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县人民政府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如何开展房屋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年

4、度计划或专项规划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征收地域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并如实登记,确定拟定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调查完毕后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并听取异议的意见。最终的调查结果作为制定房屋征收方案的依据。▼暂停通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批准、备案、过户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无证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城建、环保、法制等有关部门建立无证建筑认定办公室,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无证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和处理。对合法建筑

5、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为不予补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服认定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拟定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已经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和无证认定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查。▼方案论证同级政府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国土、物价、城建、审计、监察、环保、消防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论证可以进行数次,但应求得意见基本统一。▼公开方案同级政府将论证结果在被征收房屋的范围内以书面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被征收人以及公众对

6、《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并设立征求意见渠道和场所,设立专人解答有关询问,解释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修订方案同级政府将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分类、汇总连同采纳及修改的情况在被征收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公布。在征求意见中如果属于旧城区改工程项目的,有51%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稳定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当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本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风险报告提出的建议作出决策并制定相关应对预案。▼筹措补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

7、收决定前,同级财政部门应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资金不到位不得作出征收房屋决定。▼公告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同时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补偿(一)补偿形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形式做出选择,即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二)补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补偿项目包括如下几项:①房屋价值补偿②搬迁、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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