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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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材料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二零一五年六月1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材料目录一、非法集资的定义...............................................................................3二、非法集资的特点...............................................................................3三、非法集资与私募的界分...............................

2、....................................3四、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5五、如何识别非法集资...........................................................................72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材料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

3、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二、非法集资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活动应该同时

4、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见,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个特点。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

5、为犯罪处理。三、非法集资与私募的界分私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于非法集资活动:(一)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无需披露交易细节、详细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组合等信息,但并未完3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材料全免除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要充分披露投资人和监管当局应当了解到必要的信息,以预测和控制相对应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备案义务、基金行业协会的报告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二)以非公开性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私募通过非

6、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禁止利用大众传媒做广告宣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相比之下,非法集资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包括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意见》第2条规定,《解释》第1条第2款中“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

7、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三)禁止出现承诺保底保收益的约定从资金的收益方式来看,私募基金禁止出现承诺保底保收益的约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网站上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称:“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四)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具有特定资格的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8、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及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五)其他相比非法集资,私募基金有着相对较规范的资金管理机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在私募基金的运作中,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是分离的,私募基金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财产。4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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