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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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会名称: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社会公众募集的地域范围是上海市。第三条本基金会宗旨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协调各方面资源,构筑和完善以综合性的上海科技馆为龙头,以一批各区分布的具有地区和专业特色的科技场馆为基干,以社区科普基础设施、各类企事业科普教育基地为辅助的多元化、层次化的科技场馆网络。为提高全体市民的科学教育素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而开展基金的募集、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由社会

2、募集款组成。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0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募集资金,登记管理款物,资助,奖励和主办科普活动等。(一)募集、使用和管理所募集的资金和实物,实现基金保值、增值;10(一)在全社会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二)资助科普项目;(三)设立科普奖项;(四)帮助弱势人群获得科技知识及开展各项科普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

3、金会由18-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二)热心公益事业发展;(三)在科技、教育、金融、法律等各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

4、)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0(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得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三)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的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

5、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工、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10理事

6、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设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有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

7、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7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8、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10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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