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粮食熏蒸药剂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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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东县粮食局文件东粮调〔2007〕72号                                       关于加强粮食熏蒸药剂安全管理的通知各粮管所、潮桥国储库:根据省、市粮食局有关会议精神和县安委会安全工作要求,为了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规范药剂管理和熏蒸操作行为,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系统熏蒸药剂管理工作特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熏蒸药剂定点规范管理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省局关于熏蒸药剂必须由县粮食局统一集中管理,药剂库房达到坚固、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爆的管理要求,县局决定:潮

2、桥直属库为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熏蒸专用药剂库,实行定点专库存放,负责全系统熏蒸药剂的采购、发放和库存管理工作,具体要求:①统一采购。由各粮管所测算全年用药量,编制用药计划并于年初上报县粮食局,县局汇总计划后,委托潮桥直属库统一进行采购。所采购的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生产资质,为省局指定的大型定点企业,采购的药剂应由生产厂家送货到点,并认真履行入库手续。②凭据出库。潮桥库凭县局批准的药剂领用出库报告,按照批准的药剂品种、数量按实出库,出库时,要严格领取手续,及时记载出库台帐。③规范管理。按照药剂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库存药剂的安全

3、防护工作,潮桥库要对药剂库进行定期核查和盘点,确保帐、物相符。各单位每次熏蒸要严格用多少、领多少的要求,切不可多领少用。二、严格执行熏蒸药剂领用批准手续熏蒸药剂出库一律实行报批制,报批程序为:粮站申请、所(库)审核、县局批准。即由粮站预先分仓屯填写粮食熏蒸报告单,报送粮管所(库)审核。粮管所根据熏蒸报告单内容,认真审核把关,所(库)审核人要在熏蒸报告单上签字,提出明确意见,确定用药剂量和熏蒸方法,在此基础上,分批次统一编制各粮站粮食熏蒸汇总表,并具粮食熏蒸申请书面报告,报县粮食局批准,经批准后,凭申请报告到潮桥直属库领取熏蒸

4、药剂,报局的书面申请报告要一式三份,第一份为单位自存,第二份为县局存查,第三份为药剂领用凭证。各单位领取药剂时必须专车双人负责,并配必要的防护用具。各所领用的熏蒸药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熏蒸完毕和需要过夜的,必须存放在粮管所临时专用药剂室,按照统一管理要求,实行双门、双锁、双人、专帐严格管理,不得任意存放。三、严格遵守熏蒸药剂使用操作规程粮食熏蒸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鉴于粮站库点人员少、人手紧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必须以所为单位统一建立粮食熏蒸专业队伍。各熏蒸队应由掌握药剂性能、熟悉操作规程、身体健康的人员担成,由分管所长

5、任队长,具体负责下属粮站库点的粮食熏蒸工作。每次熏蒸操作时分管所长都必须到场,亲自指挥监督。各单位熏蒸队人员名单于8月10日前报县局备案。在粮食熏蒸过程中(包括熏前准备、熏蒸操作、熏后处理),各所熏蒸队要严格执行化学药剂熏蒸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安全防护,杜绝和防止各种熏蒸事故发生。各单位每次熏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记录,以供备查。根据省局要求,粮食熏蒸放气后,药剂残渣按规定及时深埋处理。药剂空瓶统一由所回收,集中存放在专用药剂室,定期解交潮桥直属库集中处理。为了防止熏蒸药剂外流,各所、库、站未经经营许可(必

6、须领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一律不得经营销售熏蒸杀虫药剂。四、认真落实熏蒸药剂安全管理责任制粮食熏蒸剂是一种剧毒化学药品,而粮食熏蒸又是粮食企业的一项常规工作,如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因此,加强药剂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各单位要以高度责任感,本着对社会、对企业、对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抓好熏蒸药剂安全工作。要逐个环节认真制定药剂管理及安全使用细则,把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每一个人头。按照省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粮食购销企业是药剂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粮管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药剂安全管理工作;分管

7、所长为具体负责人,直接负责本单位药剂管理和熏蒸操作的具体事项;保管及熏蒸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负有各个具体环节的安全责任。各级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药剂管理安全无事故,县局重申:在药剂管理及熏蒸操作过程中,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局将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附件:1、粮食熏蒸申请报告。2、粮食熏蒸申请汇总表。二○○七年八月一日抄送:南通市粮食局、如东县安委会。附件1:粮食熏蒸申请报告县粮食局:我单位因粮食熏蒸需要

8、,申请领取磷化铝熏蒸药剂公斤(粮食熏蒸申请汇总表附后),呈县局审核批准。申请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县局批准意见:年月日附件2:粮食熏蒸申请汇总表申请单位年月日粮站名称仓屯号现存粮食堆装形式熏蒸方法药剂名称施药剂量用药总量(公斤)品种数量(吨)散装包装常规低药数量计算克/吨体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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