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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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化学药品使用与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化学药品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提高化学药品储存的安全性、使用效率和实验的质量,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学校统一领导、严格审批、控制采购的原则,实行二级学院自行保管与使用,建立学校监督检查、二级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具体负责的三级管理体系。第二条对有剧毒、易

2、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专人负责、用管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建立、健全化学药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强化和落实二级学院及实验中心(室)的主体责任和安全保管措施,使用危险化学药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与使用要全面负责。保卫处主要负责安全保卫、消防、运输、督导检查等公共安全管理。第四条本着适时计划、节约够用、及时申报、随用随购的原则进行管理与使用,尽量缩短库存时间和剩余量。5第五条遵循既方便使用,又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保管与使用,根据危险化学药品的种

3、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保管。第二章申购与验收第六条申购1.每个学期末,各院(系、部)根据下一学期实验教学安排,填写化学药品申购计划,统计所需的化学药品种类及用量,对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的化学药品要单独列出。2.申购化学药品的基本流程: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教务处审批登记→采购中心采购→供应商统一配送→实验中心(室)→药品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入库(橱)。3.为不影响实验教学计划,对急需的、用量较小的化学药

4、品(无剧毒)经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自行采购。4.分析测试中心、教师科研和研究生所用的化学药品申购报科研处、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其存放和使用由教师或研究生导师负责。5.申购剧毒化学药品的单位,必须通过学校保卫处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药品购买许可证,方能进行采购。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剧毒化学药品申请表》一式三份。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和转让剧毒化学药品。第七条验收51.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化学药品到货后由提交计划的实验中心(室)负责人、药品管理人员及采购

5、中心共同验收。对研究生和科研教师所用的化学药品由研究生导师和科研教师清点验收。2.对照购置计划认真核对试剂标签上的相关信息(药品名称、类别、产品标准、含量、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批号或生产日期等)。第三章储存与管理第八条储存1.根据化学药品的种类和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储存设施,如检测、监控、调温、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腐、防泄漏以及隔离操作等安全和设施和设备,并对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与保养。2.对于不同性质,相互会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要分橱隔离存放;对受光易变质的药品应装在避光容器

6、内,对易挥发、易潮解和易水解的要密封。对于无标签的药品,不能擅自乱扔乱倒,必须请专业人员经化学处理后方可处置。3.对于危险化学药品和剧毒药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条件、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学校保卫处备案。第九条管理1.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我校危险化学药5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人员(包括专兼职)必须由具有一定的化学知识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2.对于剧毒化学药品

7、以院(系、部)或实验中心为单位,存放在特制药品柜中,实行双人保管及双人双锁制度。若发现剧毒化学药品和危险化学药品遗失、被盗,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四章领取与使用第十条对库存化学药品的领取实行登记签字制度,化学药品的领取只面对有实验课的任课教师、实验教师和科研教师,对于学生的开放性试验、研究生的科研实验、毕业论文(设计)实验所用的化学药品均由指导教师领取,直接送回实验室或科研室,不得带到任何其它地方。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实验和教师科研所用的危险性较大的化学药品遵循用多少领取多少的原则进行领取;学生

8、使用必须在指导教师监督指导下进行;学生未经教师允许,绝不能把药品带出室外;使用完后一旦有剩余的部分必须马上送回单位统一保管并登记,绝不允许个人保管和存放。第五章废弃化学药品处理第十二条废弃化学药品是指过期或失效的化学药品,或实验、科研用过存留的废液。产生废弃化学药品的实验中心(室)不得将有毒的废液废物随意丢弃,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以免污染环境和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5第十三条对于废弃危险化学药品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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