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水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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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能源、水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单位用)(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制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了摘编,请您阅读并知悉。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2、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建立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3、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方式报送统计资料,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合法统计调查表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

4、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有关单位应当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依法管理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

5、存2年。《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6、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

7、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通过共享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只能用于统计分析、统计咨询、统计监测评价等统计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

8、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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