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版】继承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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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ICHUAN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DAMINLAWFIRM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系列培训之——继承法律知识讲座主讲人:唐小花律师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INSERTtitleHERESICHUAN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DAMINLAWFIRMContents目录0102030405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处理涉外继承继承: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权: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

2、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

3、,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案例1继承开始的法律意义【案情摘要】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12间。甲有一母丙,乙有一父丁;1999年,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8个月身孕。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4斤重的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出生3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题】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

4、2间房屋扣出6问归乙所有;剩余6间为甲的遗产,由乙、丙各继承3间(因胎儿已死)。该判决是否正确?2.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上述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案例2继承的开始与遗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案情摘要】甲丧偶,有4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遗有一笔财产。【问题】1.此案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

5、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参考结论】1、首先,推定甲先于乙死亡。2.甲死,其四子(包括乙)继承其遗产。现乙死,其继承份额当有其妻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余者由乙妻、子分。3.乙先于甲死,乙的继承份额由乙子代位取得,乙妻无份。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二、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

6、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

7、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案例:继承的顺序(一)王X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王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X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元月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的母亲金X安葬了王X。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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