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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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长办公会2002年7月10日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全体硕士、博士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

2、入学报到。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需得到批准。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要按照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政治、业务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复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调查核实,报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校医院确认,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

3、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研究生处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九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参照《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

4、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遵守各培养环节考核的规定。第十二条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研究生在读期间因怀孕生育者,必须休学。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休学。休学申请须经导师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批准。其他情况,一般不批准休学。第十五条休学期满,可于学期或学年开始前申请复学。复学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我校卫生院复查证明已痊愈的方准复学,复学手续与休学

5、手续相同。研究生复学后学习期限应顺延。第十六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或休学时间超过一年者应予退学。第十七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普通奖学金停止发放,学费免交,学校不向所在学院划拨培养费。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九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培养单位批准。第二十条经

6、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天津市教委审批(跨省者须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二)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三)未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习任务者;(四)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

7、学习者;(七)因违纪受到退学处分者;(八)符合学校其他文件所规定的退学条款者;(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学校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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