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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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条款摘要保险责任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残疾的,保险人(释义见4.2)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3、《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患上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

2、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4、《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圾以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45、《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

3、或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

4、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1)、(2)、(6)、(7)、(10)或妊娠、流产、分娩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2、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1)和(2)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因原因(3)—4(6)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因原因(7)—(9)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所有医疗保险金责任:(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为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

5、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3)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4)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5)非因疾病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6)任何原因导致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为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7)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8)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9)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3、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身故,残疾、烧伤和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

6、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4(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1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被保险人在上述(1)、(2)、(3)、(

7、7)期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理赔须知1、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旺明。2、医疗机构费用清单。3、学校证明。4、学生及家长户口簿。5、学生家长身份证及开户行帐号。以上条款摘要未尽之处,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0版))、(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附加学生、幼儿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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