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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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和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包

2、括照明)、通讯、工业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发改、规划、公安、交通、城管、财政、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不包含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档案管理及建设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市区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3、 发改部门负责市区管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政府投资管线项目及维护资金计划编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管线规划方案审查、核发管线工程选址意见书,实施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穿、跨越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埋设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设控制区内挖掘公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得到交通部门许可。  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及开设道路出入口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管线建设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行政处罚。  财政、经信部门负责市区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划相关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共

4、建共享。  本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预埋、满足发展需求。新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应与所附着管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到位。应积极发展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建设,条件不具备的可先行建设弱电管廊。  第七条政府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

5、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管线规划的编制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  第八条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九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编制各项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按各自职责编制各项专项规划,指导城市各项管线建设。涉及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管线建设规划时,规划编制部门、单位应当事先征询交通部门意见。  第十条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下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并于每年年底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应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形成管线建设计划,并上报市政府研

6、究后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河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各建设主体应主动与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建立项目联动机制,同步实施各项管线工程。  第三章管线工程审批和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三)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四)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五)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7、 (六)通信电缆≥2孔的;  (七)各类工业管线;  (八)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十三条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根据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组织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管线单位同步向发改委申请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管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负责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查;  (三)管线综合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市政基础设

8、施建设主体应当组织编制管线综合施工图报规划部门审批;  (四)管线综合施工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管线建设单位同步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市政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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