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判决的裁判方法论意义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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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证明责任判决的裁判方法论意义下  (二)证明责任判决“肯定说”  1、罗森贝克的“不适用法律规范说”  罗森贝克(Rosenberg)是德国天才的诉讼法学家。他所创立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法律要件分类说”已为我国学者所熟悉,但我们在这里所要讨论的重点不是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实际上,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是以其另一著名的理论“不使用法律规范说”为前提的。对于本文前述的法律适用难题,罗森贝克是如何

2、解决的呢?罗森贝克认为,解决方案是法官不适用相应的实体法律规范,从而判决其请求权直接依赖于该规范的当事人败诉。“只有当法官对应当得出具备法律规范条件的结果的情况,简言之,对具备法律规范条件获得了一个积极的心证时,他才会适用该法律规范,也就是说,他才可能确认法律规范的效力已经发生,因此,不仅当法官对不具备此等条件形成心证时不适用该法律规范,而且当法官对是否具备这样的条件存疑时,也不会适用该法律规范。”这就是作为罗森贝克整个证明责任理论的基础的“不适用法律规范说”。...  罗森贝克的理论与莱昂哈特的“证明说”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首先,罗森贝克承认真伪不明不可避免;其次,罗森贝克认为真伪

3、不明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难题,应当通过证明责任判决来克服。但是,罗森贝克提出的解决方案仅仅是,当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不适用实体法律规范。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事实“真伪不明”与“被证伪”的情况下一样,法官都将不适用相应的实体法律规范,从而与莱昂哈特的“证明说”的结论不谋而合了。罗森贝克的这一观点授人以口实,因为这让别的学者认为它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因为,罗森贝克一方面认为证明责任时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不适用实体法律规范的结果;另一方面却又承认,证明责任规范(规则)是存在的,而且应当应用证明责任规范来克服真伪不明。  2、莱波尔特的“证明责任规范说”  莱波尔特(Leipold)对罗森贝克

4、提出的“不适用法律规范说”提出了批评,认为其只是阐述了这样一种方案:即法官在事实无法查明时应该如何处理(即不适用相应的实体法律规范);但他却不能说明,为什么在事实不清时就不能适用法律规范?也就是说,他不能提供不适用法律规范的合理根据。  莱波尔特在批驳罗森贝克的“不适用法律规范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莱波尔特强调指出: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不适用法律规范”并不是逻辑的必然。实际上,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既不能适用实体法律规范,也不能不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判决应当处于未决的状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无法查明案情就不适用法律规范,而是应当确立一种明确的分配利益和不利益的规范——即

5、“证明责任规范”。莱波尔特认为,如果实体法明确规定:“只要查明某一事实就应赋予其某一法律后果”,那么把实体法上的这种规定作为证明责任规范是妥当的。但是,实体法极少设置这样的规范。因此,有必要在实体法之外另外建立一套直接分配证明责任的规范体系。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套证明责任规范体系呢?莱波尔特认为,因为在真伪不明发生时,进行法律推理是不可能的。换言之,证明责任规范正是为了解决真伪不明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难题而设。  莱波尔特还对他的“证明责任规范”的结构进行了分析:“证明责任规范”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关于一个事实的存在在诉讼上的真伪不明,而该事实又符合一个法律要件”;“证明责任规范”的后果,

6、就是对作为其前提要件真伪不明的法律要件事实满足(或者不满足)的拟制。莱波尔特所设置的“证明责任规范”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将待决要件事实拟制成“真”或“伪”,使法官得以按照演绎逻辑进行法律推理;另一方面,“证明责任规范”又直接指明了特定情况下那一方当事人应当败诉,从而完成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任务。...  3、汉斯·普维庭的“操作规则说”  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堪称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在其于1983年出版的《现代证明责任问题》一书中,对20世纪以来的证明责任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其中,对包括“优势盖然性说”、“证明说”等在内的证明责任判决“否定说”进行了彻底批判,对罗森贝克

7、的“不适用法律规范说”和莱波尔特的“证明责任规范说”进行了批判的继承。  汉斯·普维庭首先强调,诉讼中争议事实发生真伪不明是无法避免的,但“当诉讼中出现真伪不明时,法官面临的问题与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是截然不同的:法官要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条件下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一个方法论的或者法律适用的模式的问题);而当事人面临的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一个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关于实体法上的结果的问题)。”因此,他提出,必须区分证明责任的裁判方法论作用与证明责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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