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操作要求

2010年度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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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操作要求一、政策法规部分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外购财务软件包括建筑企业的预算软件和企业管理软件。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最低为10年。2、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等需要企业提供证明该支出确实已经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凭据

2、,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充分适当的凭据包括银行转帐或支付凭证、企业与个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个人向企业出具的收条(包括白条)等。(建议同时具备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3、企业将自有资金、银行借款无偿转借给他人,不用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应按以下方式处理。首先应当对借贷双方是否构成关联关系进行判别,借贷双方如果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形的,应当确定其构成关联关系,对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借款利息,而减少

3、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对有规定借款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纳税调整;对未规定借款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10年为5.31%)进行纳税调整。对借贷双方未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形的,无论其出借的资金有否收取利息或其收取利息的利率水平低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税务机关均不得对其进行纳税调整。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4、国税发[1997]198)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5、对新股东加入而产生的超过股本部分资本,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

5、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规定企业的“资本公积”(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要具体归属到单个个人名下,而且具体归属到单个个人名下对于那些通过证券公司发行股票的企业来说也不现实,因此对企业用此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无论哪个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均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6、对没有经办食堂的企业,如其全体职工用餐确实是由餐饮店或快餐店提供的,其这部分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并按福利费的扣除规定执行。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用餐对象必须是全体职工;二是企业与提

6、供餐饮方须签订用餐协议,协议必须注明用餐人员范围、费用标准等;三是企业必须提供每天的用餐人员明细清单。如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7、萧地税政〔2010〕38号《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8、《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

7、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古董字画及保值商品,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因此这部分费用支出或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8、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净资产额”是指帐面净资产还是经评估后的实际净资产额,但从文件中基本可以确定其“净资产额”是指经评估后的实际净资产额。因此,为便于操作,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中的净资产额确定,统一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土地使用权的重置价格按股权转让当年所属地块从政府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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