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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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

2、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其成立应当依法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指导。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23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全国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是本行政区域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

3、、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承接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也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第九条23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

4、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两名以上合伙人;(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五名以上股东;(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

5、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23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三)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四)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除

6、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十五条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一)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

7、理机构应当提交23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

8、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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