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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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

2、行属地管理。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第二章参保对象及基金筹集第四条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

3、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2个档次。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当年正常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20元、县财政负担10元)。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

4、,按照高出部分2%的标准予以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政府负担。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七条个人账户转移:(一)参保人迁往外地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5、;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迁入地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再办理转移手续。(二)参保人参加了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参加了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回到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及领取条件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长期连续缴费的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2

6、元,所需资金由县政府负担。(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第九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照8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县政府负担。第十条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第十一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7、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本办法实施当年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

8、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第五章相关制度衔接第十二条与老农保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前,原参加老农保,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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