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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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变更 1.事项名称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变更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由住建局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出具意见后退回一份。证件有效期: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日常管理4.设定依据一、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的通知(粤建市〔2009〕8号)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变更:属2008年7月1日后已向我局办理施工企业网上承接业务登记、及2008年8月1日后已向我局办理监理企业网上承接业务登记的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涉及到原业务登记信息变更的,需在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变更前办理好业务登记变更。三、企

2、业在通过办理承接业务登记变更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的变更。5.审批条件6.申请资料注意事项:1、对已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不再办理业务登记变更。对合同计划完工工期已过、未签订补充延期协议的工程,不再办理业务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变更。2、凡涉及到承包企业变更、建造师(总监)变更,变更后的承包企业和人员必须满足原工程规模对企业资质、人员注册资格的要求。变更工程规模的,也不得超出原承包企业和人员的资质(格)范围。3、申请人应在提交的相关表格内如实填写相关变更信息;多项变更事项可单独办理也可一并办理,一并办理的,相同资料不需重复提交。4、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需凭帐号、密码进入“信用

3、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提交,并打印修改后界面一并作为书面资料提交。网上修改时,对变更人员的不得对人员姓名和照片作修改,只可作增加人员提交,在该事项通过办结时由我局工作人员对原有人员作删除。一、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或变更总监理工程师:□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2、变更后的建造师或总监相关证书:□变更建造师的提交: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注册章和本人签名,提交注册章原

4、件核验后退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变更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提交:叁级项目经理证书(含叁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均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变更总监的提交: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监理公司公章、注册章和本人签名,提交注册章原件核验后退回)。说明: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如未登记,应先行按“施工、监理企业简易变更”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该人员)。□     3、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任命书;附:

5、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出具的变更书面通知;注: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任命书需由施工或监理企业出具,需注明“任命为工程的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其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变更书面通知则需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相关要求详见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2、25.1条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5.1条规定的“承包人代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1、23.1条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1条规定的“监理工程师”。上述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备注”处的摘录。□4、属公开招标投标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还需按以下情况(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详

6、见粤建市〔2009〕8号第九条):①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需出具县、区以上医院证明);②调离原工作单位的(需出具原单位解聘证明;③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⑤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通报);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需出具公检法的相关文书);⑦死亡。□5、原项目负责人/总监证件接收回执;□6、对合同计划完工工期已过的工程需变更的,还应提交原合同签订单位共同签订的补充延期协议注:

7、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二、变更网上业务登记其它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专职安全员、施工管理人员,对合同计划完工工期已过的工程无需办理变更)□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2、提交变更后人员的相关资料;注:按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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