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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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政办发[2011]10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 办法 通知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榆林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省驻榆各单位。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

3、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强化政府职责,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二)坚持建立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医疗保险制度。   (三)坚持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保障水平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市级统筹,统

4、一经办,明确职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业务经办前台负责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征缴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

5、纳。用人单位按年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全市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设立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级经办机构设立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  (一)财政供养单位及人员按其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非财政供养人员按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本人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

6、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缴费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八条  为了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顺利实施,市财政对相对困难县区全额预算的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当年核定缴费基数计算。市财政的补助

7、比例为:佳县、米脂、绥德、清涧、子洲、吴堡六县按缴费基数的3%补助,榆阳、横山、定边三县按缴费基数的1%补助,暂补3年。县级财政应预算缴纳的费用到位后,市级财政补助费用按年度一次性预算划拔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今后根据本市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8、后,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费,退休人员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  (一)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包括之前已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等),其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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