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办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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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办理程序规定公文办理程序规定为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规范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程序,根据、、市政府(广府办发(XX)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收文管理㈠签收。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来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调研股统一签收;其余来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秘1=1书股签收。签收人负责对来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作退文处理,并说明理由。除特殊紧急重要公文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向县政府领导直接报送公文。县电子政务外网建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均应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报送,未联网单位报送

2、纸质文件按每件5份呈送。对不按规定报送公文的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汇总后,适时予以通报批评。㈡处理。县政府办秘书股、信息调研股根据来文内容、性质、紧急程度及涉密等级及时分类登记,压滤机滤布厂家送政府办主任或分管文秘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㈢阅批。根据拟办意见,县政府办秘书股将来文进行处理。其中,一般传阅件、呈批件,按照“自下而上”顺序送分管副县长、县长签批。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为最后签批的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对上级来文中需及时办理的重要急办件,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送县长、副县长阅批。县政府领导签批公

3、文后返回县政府办秘书股,领导之间原则上不横传文件,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在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处理的文件上签批意见。所有收文原则上由县政府办公室封闭运转,紧急重要公文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可由承办单位派专人呈送。县政府领导不在县城区而急需办理的紧急重要公文,可根据领导要求,电传至领导所在地签署意见,传回后按程序办理,领导回来后补签;也可根据领导电话指示先办理后补签,接听领导电话的工作人员要在公文处理笺上作好电话记录。㈣承办。县政府办秘书股要及时清理领导签署的公文,并根据批办意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股室办理。急办件要及时办理,领导签批的急办件办理完后要及时

4、退回秘书股。除尘滤布传阅件原则上在领导处滞留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领导签批后及时退回秘书股。领导出差2天以上,要调整公文传阅顺序。来文有时限要求的须按时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解决资金、车辆编制和须调查研究的重大请示事项除外)。㈤催办。对需办复的公文,县政府办秘书股要适时地进行督促催办,以防积压和延误。需部门直接办理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需部门提出意见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县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公文运转办理情况进行清理汇总,对办文拖拉、落实不力、屡催不办的部门,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文不力造成重大不

5、良影响的,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追究相关责任。代存档。公文办结后,县政府办秘书股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将来文和办理结果送县政府办行政股存档。二、发文管理㈠拟稿。凡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按照“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凡有县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发文,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单位代拟稿。㈡会签。若起草文稿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在送县政府办公室核稿前,起草单位应按“先会签、后送批”的原则先送相关单位会签。会签文稿必须由会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文稿会签过程中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由县政府办

6、公室联系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按程序审核。凡需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㈢核稿。代拟的文稿送县政府办秘书股初审后,呈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审核,由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规范性文件应先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按发文程序送县政府办公室核稿。未经县政府办秘书股初核和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审核的文稿,不得直接先送县政府领导签发。对不按程序呈送的文稿有关领导应不予签发。㈣签发。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发出的公文,由县长、副县长或政府办主任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签发。办文过程中,必须给领导留足决策和签批时间。已经县委、县政

7、府决定、议定的事项,原则上应留足2个工作日;其余文稿呈送签批时间原则上应留足5个工作日。标注紧急文件必须出具相关依据。1、县政府文件: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按程序处理后送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及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2、县政府办公室文件:按程序处理后送主任签发或审核后送县长、副县长签发。3、会议纪要:按程序处理后送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

8、县长签发。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仍由县长、副县长签发,涉及到“人、财、物”的需政府办主任审核后再呈县长、副县长签发。㈤印刷。凡未按程序签发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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