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弃籍税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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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弃籍税”的几点思考饶立新黄浩荣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司摘要:弃籍税是对放弃既有国籍者的税制安排。弃籍税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富豪移民,体现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功能,打击避税行为并防止资产外流。本文研究开征弃籍税,规定清税为放弃国籍的前置条件,建议拓宽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情报交换,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依托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弃籍税实施的事中事后管理。关键词:弃籍税;税收主权;居民企业;“弃籍税”的名称与制度定位(-)名称评析弃籍税制度首创于美国,英文为“ExitTax”或者“ExpatriationTax”,我国学界多以“退岀税”名之,也有将其译为“退

2、籍税”、“弃籍税”、“资产转移税”、“移民税”或者“移居税”者。笔者认为,以“弃籍税”名之最为贴切。因为,其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一项税收制度,是对放弃既有国籍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税制安排,属于税收特别措施,旨在保卫国家税收主权,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之所以不是“退出税”,理由有两点。首先,“退”在汉语中有如下几种解释:向后移动、离开、辞去、送还、脫落、迟缓、畏缩等。在“退出税”一词中,“退”应理解为离开、辞去,但无论是离开还是辞去,均与进入、投入对应,即意味着在“退”之前,当事人有申请加入的动作。但在“退出税”中,离开、辞去的是国籍,大多数人的国籍并非需要中请加入才获得的(少数如移民者才需

3、要),这意味着将这一制度安排描述成“退出税”不准确。其次,各国均有出口退税的制度,对“退出税”的第一印象似与出口退税有关,不易将其制度全貌展现,同时也易与其他制度混淆。“退籍税”与“退出税”存在类似弊端。若将该项制度称为“资产转移税”,会产生以下两方面不足:一方面,该名称未明确表达放弃国籍这一前提条件,易与国内资木流转税混淆;另一方面,放弃国籍不意味着资产的必然转移,而无论资产是否转移,国外通行做法是在个人放弃国籍时将其资产统一视同销售。将该项制度称为“移民税”或者“移居税”亦不妥当。移民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前往国外某一地区永久定居的人;二是较大数量、有组织的人口迁移。这两种释义相对应的英文

4、词语分别为^immigration”和^resettlementw。移民有多种原因,按照主体意愿可分为自愿性移民以及非自愿性移民。由于该税收制度所指移民多出于自愿性移民,统称“移民”容易扩大范围;并且“移民”原因多样,无法涵盖该项制度“从富而征”的特性。另外,“移居”一词也不妥当,与“资产转移税”类似,无法突出放弃国籍这个前提动作,并且实践中移民者放弃国籍不意味着移居。(二)制度定位弃籍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国家税收主权利益为屮心,附加于应税资本和财产的一种税制安排。该制度通过加重弃籍者的税负达到限制放弃国籍行为。由此可知,该制度隶属于税收重课措施,是在现有税收制度之外对特定群体附加征税

5、的安排,是与税收优惠相对的税收特别措施。该制度的从属性决定其涵盖了应税资本和财产税种的所有实体法要素,包括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期限以及相应的税收优惠等。同时,由于其“从富而征”的性质而具有识别征税对象的功能,是对具有特定性质的征税对象在一定时点符合制度设计的条件下的征税。因此,该制度既涵盖了实体法上的规定,乂包括了程序法上的安排。弃籍税在法弓匕的冲突与调和弃籍税设立至今,该制度的正当性受到学界的广泛探讨。弃籍税是对放弃国籍者未实现收益进行征税,并且将其作为放弃国籍的前提条件,与宪法所规定基本人权中的自由迁徙原则相冲突。虽然我国宪法未明确自由迁徙原则,但自由迁徙原则在我国宪法明

6、确的人身自由权利中有一定的体现。而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弃籍者实质上是侵犯了税收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因为弃籍者相当于出售其全球资产或者发生了赠与事由,国内同等情形的公民需就其拥有的财产缴纳税款,若对放弃国籍者不征税,就造成了横向的不公平。另外,税收是保障国内公民得以安全生活发展的前提,若未对弃籍者征税,意味着弃籍者获得国内资源而不需付岀代价,更意味着国内其他公民将为其不付出代价的做法平摊更多税收成本。从这个角度看,对放弃国籍者征税,并非对其合法利益的侵犯,而是通过制度的设计弥补国内

7、公民的利益。因此,弃籍税制度是迁徙自由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冲突的平衡,而该平衡点即是该项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三、弃籍税的国际经验和发展新趋势综观观各国,弃籍税制度大都经历了雏形期、发展期及改革期。雏形期大多数国家处于“试水”状态,制度呈现出规定单一、对实践的复杂情况应对能力较差、施行效果差等特点。发展期则扩大了征税对象范围,加强了区域与国际合作力度。(-)美国和德国的弃籍税1.美国。1966年美国《外国投资者税法》规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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