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中亲属伦理关系传承及变革

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中亲属伦理关系传承及变革

ID:32647422

大小:56.16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2-14

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中亲属伦理关系传承及变革_第1页
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中亲属伦理关系传承及变革_第2页
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中亲属伦理关系传承及变革_第3页
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中亲属伦理关系传承及变革_第4页
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中亲属伦理关系传承及变革_第5页
资源描述:

《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中亲属伦理关系传承及变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中亲属伦理关系传承及变革摘要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中对于亲属伦理关系的传承与变革主要表现在亲属容隐从宽处理、亲属相奸从严治罪、亲属相害区别对待、亲属侵财宽免处罚等方面。这种传承与变革首先是由巨大的传统惯性和特定的历史境遇造成的,亲属伦理关系的固有特质也预示了这种传承与变革的某种必然性。另外,这种亲属伦理关系在近代刑法中的传承与变革也为当代刑法的完善提供了历史镜鉴。关键词清末民初刑法典亲属伦理关系传承与变革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4—

2、0139—05清末的法制变革是我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民国时期则是这种变革在辗转传承中渐趋成型的重要阶段。尽管我国的法制近代化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背景下带有浓烈的时代烙印和阶级局限性,但在时局艰难、国运不昌的情况下,毕竟取得了一系列的建设成就。对于这些建设成果予以理性审视,不仅有助于正确认识整个律法体系,而且对于我国当代的法制完善也不无裨益。限于篇幅,本文以刑法典建设过程中亲属伦理关系的传承与变革为关注对象。一、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的基本线索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日),清政府正式公布

3、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一一《大清新刑律》。尽管这部法典未及施行,清政府就垮台了,但其为民国时期的刑法典建设提供了蓝本、奠定了重要基础。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就曾不同程度地援用清末的法律。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时也发布了《暂准援用前清法律及新刑律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1912年3月30日,北京政府公布了以《大清新刑律》为基础经简单删修而成的《暂行新刑律》,随即通令京外司法机

4、关遵照施行。《暂行新刑律》施行后,北京政府还曾两度进行刑法典修订的尝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北京政府时期的''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9年)为基础,于1928年3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简称“民国旧刑法”,下同)。该刑法颁布后,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以及受国外刑法理论和立法发展的影响,国民政府又于1935年1月1日公布了新的《中华民国刑法》(简称“民国新刑法”,下同)。当然,与北京政府一样,南京国民政府除了制定刑事基本法典外,也有许多刑事单行法规与之并存,并同样奉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立法司法

5、原则。二、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建设中对于亲属伦理关系的传承与变革亲属伦理关系是我国传统伦理体系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我国伦理法传统着力维护和体现的一项基本内容。在步入法制近代化的征程中,无论是《大清新刑律》还是整个民国时期的刑法典建设都在远取法德、近鉴日本从而不断推动刑法进步的同时,也进行着如何传承与变革亲属伦理关系传统的持续探索和尝试。具体而言,这种传承与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关于亲属容隐从宽处理的法制传统的传承与变革我国传统法基于对亲情伦理的维护,要求或允许犯罪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出于

6、维护犯罪人利益的目的实施一些通常有害于社会的容隐行为,或当此等行为发生后给予较轻的处罚。这种容隐传统主要体现在:第一,'‘亲亲得相首匿”;第二,“漏泄其事及撷语消息”(在犯罪亲属即将遭捕时向其通风报信令其逃走);第三,“与囚金刃解脱”(帮助脱逃);第四,“过致资给”(在亲属犯罪时提供生活资助之类)。其中,“亲亲得相首匿"是传统容隐制的基本类型,它源自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观念,汉代时形成为“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到唐代时发展为'‘同居有罪相为隐”,此制直至明清相继传承。除“三谋”等严重犯

7、罪外,犯罪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对其犯罪行为予以窝藏包庇一般不追究责任,甚至对本该容隐而不予容隐者追究刑责。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唐律、清律也均规定免罚。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对于亲属容隐从宽处理传统的传承与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亲属藏匿犯罪人、脱逃人的,免除处罚(《大清新刑律》第180条、《暂行新刑律》第180条、民国旧刑法第177条)或者减轻或免除处罚(民国新刑法第167条)。第二,犯罪人的亲属湮灭、伪造、变造、隐匿证据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法条依据与第一同)。第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对于案情有重要关

8、系之事项意图保护自己或亲属之自由名誉而作虚假的证言、鉴定和翻译的,免除处罚(民国旧刑法第183条)。第四,知道亲属将要实施严重犯罪而不报告者,免除处罚(民国旧刑法第162条、第168条)。第五,亲属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提供便利的,可以减轻处罚(民国新刑法第162条)。第六,为亲属收受、搬运、寄藏、购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免除处罚(大清新刑律和暂行新刑律第401条、民国旧刑法第378条、民国新刑法第351条)。(二)关于亲属相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