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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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要求。对我国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进行检讨并加以改造是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课题。  从侦查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承担的功能分析,侦查程序具有以下三重目的:第一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第二是联接起诉、为公诉提供证据和事实准备;第三是规制侦查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从制度上来说,检警关系是侦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恰当的检警关系模式,应当具备能够顺利实现侦查程序上述目的的功能。  我国现行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模式主要具备以下特征:第一,检警“分工负责”。即公

2、安机关是侦查职能的主要承担者,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主要承担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一般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不存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指挥或者领导。第二,检警“互相制约”。最典型的表现在逮捕的批准和不起诉的适用上,形成了侦查与检察职权行使行为上的相互制约关系。第三,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即检察机关依据其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16.  从实际运作状况看,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存在下述功能缺陷:一是警主检辅,以侦查为中心。囿于检警之间的配合关系,加之所承担的打击犯罪的共同使命,使检察制约和监督侦查的程序设计发生异化,侦查结

3、果直接影响甚至左右后续程序,实际形成警主检辅,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基本成为对公安机关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二是立案与结案缺乏制约,影响国家追诉权的统一有效行使。三是侦查人员证据意识和为起诉服务的意识不强,影响公诉的效果和质量。四是检察监督警察乏力,侦查权滥用现象比较严重。  鉴于恰当的检警关系所应具备的在实现侦查程序目的方面的制度功能和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存在的主要缺陷,提出如下优化或完善我国检警关系的建议:  1、坚持公安机关为侦查主体、享有独立侦查权、承担主要侦查任务的现行侦查体制。从诉讼发展趋势看,侦查犯罪逐步实行与控诉犯罪权限上的分离、程序上的独立,警察承

4、担绝大多数的侦查工作有其必然性。而且,警察担当侦查主体并享有独立的侦查权,就侦查构造及其于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使检察官在警察所从事的犯罪侦查活动中,“脱离与犯罪嫌疑人之对立关系,站在公正第三人之立场,审核监督警察之侦查活动”以确保“公正审判的三面诉讼关系”亦“能够落实于犯罪侦查阶段”。  2、建立检察指导警察进行侦查取证的制度。为了保证起诉的效果和质量,为公诉权的适当行使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警察在开展侦查活动中接受作为起诉机关的检察官的指导和建议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必须建立检察官从起诉角度指导警察进行侦查取证的工作机制。..16.  3、强化检察机关对警察的侦查监督制

5、度。调整与优化检察与警察关系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要切实加强检察对警察的监督,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制约,保证侦查权的适当行使,减少侦查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的职责主要由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承担。九六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理论界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重心应当放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上。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需要切实改善和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特别是:要增强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侦查违法的能力,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手段,明确

6、侦查机关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义务,追究拒不接受检察监督的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健全遭受侦查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申诉救济机制,等等。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语境下中国死刑废止前景展望  关键词:四法域死刑冲突废止前景  内容提要:如果采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说法,那么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四个法域之间在死刑政策和立法、司法上是不一致的。然而,从一个中国的死刑废止前景看,这种冲突不仅不会成为废止或者限制死刑的障碍,反而会成为一种促进。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语境下,中国已经是一个部分废止了死刑并正在努力限制死刑的国家。从两岸四地互动影响、多民族文化交融、国际国内

7、交流促进的趋势看,尽管中国的死刑改革之路会困难重重,但中国废止死刑的前景是非常乐观的。  一、简要回顾..16.  为了参加2002年4月29日至30日在澳门举行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笔者曾经在匆忙之中撰写了一篇短文,题为“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冲突评析”。文章认为,中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香港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延续,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格局。香港于1993年4月通过立法废除了死刑;澳门原来所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即不设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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