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征用暨城镇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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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土地征用暨城镇土地收回、房屋(含建筑物、土地附着物)拆迁补偿等有关税收问题 一、营业税(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2号)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1、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国税函[2007]969号)2、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皖地税〔2005〕76号)...国家建设需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

3、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三)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1、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3]149号)2、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4、)〉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四)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2、...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

5、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087号)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此适用于商业拆迁)(六)房地产企业拆迁还建商品房

6、的营业税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旧城区进行改造,首先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对旧城区的房屋进行拆迁,给拆迁户一定的拆迁补偿费,最后建成商品房,原地或易地安置一部分拆迁户,向拆迁户收取一定的商品房款(包括结构差房款和超面积差房款)。对开发商向拆迁户收取的超面积和结构差的房款收入,不管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作为其取得的营业额征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应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标准征收营业税(此处的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其中土地包括征用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等);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应按市场价格

7、计征营业税。(皖地税[2000]44号)...2、关于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补偿拆迁户住房及销售住房而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对于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补偿拆迁户原产权面积或补偿超出原产权面积而取得的收入、售房取得的收入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的规定精神。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根据市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旧城改造、拆除在规划内的住宅,并按市政府拆迁补偿办法,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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