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药品经营企业药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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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师管理,提高药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药师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药师的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连锁总部。第三条(药师界定)本办法所称药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者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含取得境外药师资格),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四条(监管部门)深圳市食

2、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食药监部门)负责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师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师备案机构)深圳市药师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市药师备案机构)是本市药师办理登记备案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药师的备案、资格准入、信用评价、继续教育管理、资质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六条(行业协会)鼓励本市依法登记成立的相关药师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药师培训、学术交流、行业自律、依法维权、宣传服务等活动。鼓励药师参加本市相关药师行业协会组织。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七条(上岗要求)药师上岗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依法取得药师资格;(二)熟悉药学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3、(三)按规定参加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五)身体健康。第八条(办理岗位证)药师在本市执业的,应当按照广东省药师注册管理部门和市药师备案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办理《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以下简称《岗位证》)。第九条(岗位证换证补证)《岗位证》有效期为五年。药师应当于《岗位证》期满前六个月,按照新办理《岗位证》的要求向市药师备案机构申请换证。《岗位证》遗失的,药师应当按照新办理《岗位证》的要求向市药师备案机构申请补办新证。第十条(岗位证注销)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岗位证》;已取得《岗位证》的,应予注

4、销:(一)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受到处罚,法定期间未届满的;(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岗位证》的;(四)信用等级被评为严重失信的;(五)经所在辖区食药监部门核查,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不在岗的;(六)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从事药师相关岗位工作的。第十一条(在岗要求)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段内应当在岗,并佩戴《岗位证》。药师在营业时段内因故离开岗位的,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调整其他药师接岗,并做好相关记录。无执业药师在岗时,药品零售企业店堂应当出示“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

5、方药”告示牌。第十二条(在岗职责)药师在岗的职责是:(一)负责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二)执业药师负责审核医师处方;(三)提供用药信息和药学咨询服务,指导合理用药;(四)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上报药品质量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五)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六)其他法定职责。第十三条(出租出借证件)药师不得出租或者出借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证件,不得假借他人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证件在药品经营企业虚假任职。第十四条(离职报告)药师离职或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自预期离职或变更之日起,提前一个月向所在辖区食药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持相

6、关证明材料到市药师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第十五条(质量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药师验收药品时,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并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第十六条(药品质量记录)药师应当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建立药品质量记录,开展用药跟踪,监测可能产生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十七条(药品销售)药师销售药品时,应当检查所销售的药品有无质量问题,了解消费者病情、病史、用药情况、过敏史等,熟悉常见疾病的预防知识,正确调配、销售药品。第十八条(用药指导)药师向消费者交付药品时,应

7、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指导合理用药,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告知消费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对于消费者病因不明或者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者加重病情的,药师应向其提出就诊建议。第十九条(销售和调配处方药)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应当认真审核处方,核对处方的合法性、真实性、消费者的姓名和年龄,核对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核对临床诊断,审查用药合理性。调配处方药时,应进行登记并签字或盖章,并将处方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二十条(违法销售举报)药师应当接受市食药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制止违反《中华

8、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药品经营行为,并及时向市食药监部门报告。药师对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无过错并已向市食药监部门提出检举的,免予行政处罚,并有权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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