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诚实守信原则

浅谈诚实守信原则

ID:32781709

大小:56.29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2-15

浅谈诚实守信原则_第1页
浅谈诚实守信原则_第2页
浅谈诚实守信原则_第3页
资源描述:

《浅谈诚实守信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诚实守信原则黄河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既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也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以空白委任状的方式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完整性,承担着私法领域屮法律关系“稳定器”的作用,被法学界称之为“帝王条款”。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道德准则;法律化;自由裁量权;作者简介:黄河(1984-),男,汉族,河南周口人,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6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及发展早在战国时期法

2、家学派的代表作《商君书•靳令》中提到“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生活交往过程屮讲究诚实不欺,以信为本,谋求自己利益时,应保障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是一项衡量做人的伦理道徳标准。早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工具和生产生活资料的私有化岀现,交易活动随之产牛,诚实信用作为交易最基木的原则和日常行为规范,被大众认可接受并为之传承。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制度被提出最早出现在罗马法时代的商法中,第一次把诚实信用从伦理道德的范畴提升到制度建设的

3、层面。但在当时只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调整。在当时罗马法的法定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耍严格遵守契约的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约定,从此诚实信用原则被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并一直沿用下来。在近代法典中,瑞典于1907年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扩及到整个民事活动领域,后被世界各国作为一条重要的法律规制写入民法典,今天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被各国法学界所公认。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当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

4、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立了其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合同法》中的被明确为基本原则和重要作用。而诸如《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中均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从而为包括商业行为在内的一切民事行为确立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司法实践屮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及作用诚信原则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不宜界定在某一领域,否则会失去其应有法学价值,其内涵界定为“外延不确定的强制性一般条款”更佳。在不同制度、不同经

5、济条件下,人民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是参与社会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吋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要求行为人本着善意、真诚、恪守信用的精神和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如杨仁寿在《法学方法论》中所言,“诚实信用原则是将道德规制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O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屮形成的道德准则。其

6、R的是要实现双方交易关系中的利益平衡,即在交易活动当事人发生利益关系时,要尊重对方利益,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保证自身应得的利益。即使发生特殊情况导致交易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明显失衡时,应木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还原利益关系至初始,以保证应有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样,在不侵犯及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经济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循的道徳准则,规范着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自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的

7、成为一条法律条文之后,其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制,已作为一项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人。之所以将“诚实守信”作为法律规范写进民法典,将这项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这是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它所代表的伦理道德的正确取向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一旦违反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之付出代价。这样才能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制性、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诚实守信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保证审判的有据进行。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活不断改变,社会关系多重复杂,法律的制定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任何现存法律在内

8、容上都存在滞后性和不完整性,不可能及时赶上社会形态的发展和时代前进的步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白纸法规,充当法律授予法官的空白委任状。立法者通过这个方式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典僵硬滞后的不足,调整立法与司法的不对称,使其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以至于弥补法律在发展中的空缺。参考文献[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康云峰,肖羽飞,赖建根•民事诉讼法确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