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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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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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不动产登记错误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这不仅影响不动产的交易,影响真是权利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把异议登记制度引进到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来。异议登记制度在承认一般的不动产物权的公信力的基础上,阻却了异议登记制度下的物权的公信力。异议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仅仅由物权法的十九条作出了规定,略显粗糙。本文通过对异议登记制度的法理分析,对其内涵、价值进行了介绍和相关制度的比较,从制度构建方面提出了适当的建议,文章最后还通过对异议登记制度和财产保全制度的分析比较,指出在我国实行并行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关键词:异议登记

2、;物权法;财产保全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TheRealestateregistrationerrorsoftenoccurineverydaylife.Thisnotonlyaffectsrealestatetransactions,affectingtheinterestsofrightsholders,andreallynotconducivetoeffectivefunctioningrealestateregistrationsystem.Therefore,itisnecessarytointroducearegistrationsyste

3、mforobjectiontotheentirerealestateregistrationsystem.Objectiontotheregistrationsysteminrecognitionofthecredibilityofrealpropertyingeneral,basedonallobjectiontotheregistrationsystemnegatesthecredibilityofpropertyrights.Objectiontotheregistrationsystemhasanimportantroleinthe”propertylaw¨

4、.Butonlybythepropertylawmakesprovisionfornineteen.Basedontheanalysisofthelegalobjectionstotheregistrationsystem.introducedandcomparedItsconnotation,thevalueofrelatedsystems.Putforwardappropriaterecommendations.from..the..system..Constructed⋯Analysis..and..comparison.Finally,analysisand

5、comparisonontheoppositionthroughthepreservationofpropertyregistrationsystem.Thatisthefeasibilityandnecessityoftheparallelmode.Keywords:Objectiontotheregistration;PropertyLaw;PropertyPreservation·Il-㈣9¨¨¨¨¨●___●㈣8㈣9㈣3咖9⋯j●l洲Y绪论从学理上来分析,异议登记属于预备登记的一种,在普鲁士法中最先提出异议登记制度,后来被德国正式确定,日本、中国等国也相继进

6、行了采纳和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蓬勃的发展,不动产交易越来越普通寻常,因此出现不动产登记错误也是无法避免的。为了修正登记错误,消除登记权利与实际权利的不一致状态,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并且保证异议登记制度的有效性,就需要进行更正登记,但是更正登记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这时需要建立异议登记制度暂时阻却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保护真实权利人。我国《民法通则》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简单,也没有涉及异议登记制度。而我国《物权法》起步又比较晚,颁布时间不长,还不够成熟。从物权立法开始到2007年最后颁布物权法,人大法工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一共有

7、七次的修改案,这不仅说明立法者对这部法律的重视和用心,也说明对物权法的争议还是比较大的。颁布后的《物权法》对异议登记制度只是简单的几个法律条文,仅仅几个法律条文是不足以让异议登记发挥其应有功效的。在具体的条文设计上也有不完备之处,本文试着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作出肤浅的分析。把异议登记制度从德国民法典里移植到中国来,最早是孙宪忠提出的。后来王轶在《物权变动论》中对这一制度做了详细的介绍。本文主要以梁慧星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刘保玉的《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选择》,索欣的《异议登记制度研究》,李远桃的论异议登记制度的法律构建》,李敬从的《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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