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实践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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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的实践与挑战国家工商总局姜瑞斌1993年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工作已经经历了近13年。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与现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我国的竞争法律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逐步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和维

2、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我国最早关于反垄断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肯定了竞争对于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作用,正式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它明确规定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营的商品外,一律不准进行垄断,不准搞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要求要严格遵守法律,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竞争。  1993年底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部基本法律。它是一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该法第二章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

3、争行为中,有5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它们分别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搭售行为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由于当时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市场竞争行为表现不充分、卡特尔行为不突出,经济性垄断行为还没有出现等,致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有它时代的特点和缺陷。  为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职责,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了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章的

4、工作。其中,制定反垄断配套规章两部,分别是《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这些规章的颁布实施,有效地解决了执法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在行政执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已有20多个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性立法机关还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条例或实施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除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外,还做出一些补充规定,特别是规定了一些联合操纵市场的卡特尔行为等反垄断法律规范,如海南、河南、四川等地方性法规规定,禁止联合限定价格或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禁止划定市场

5、、限定产量和销售量,禁止联合拒绝购买、销售或服务等。  1997年国家颁布的《价格法》、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2001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和《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反垄断法典,但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已规定了为数不少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竞争法律的基本框架。从内容来看,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禁止垄断协议和禁止行政性垄断等

6、反垄断法律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订,《反垄断法》也在制定之中。随着这两部法律的修订和出台,我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反垄断执法取得积极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我国反垄断主要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在打破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规范垄断性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设立机构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  1994年国家工商局成立公平交易局,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组织监督检查市场行

7、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公平交易局下设反垄断处,具体负责日常反垄断工作。同时,在省、地、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设立了公平交易执法机构。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队伍的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事公平交易的执法人员已达6万多人。  (二)查处了大量的限制竞争案件  1999年至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连续8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反垄断专项执法工作。据总局统计,从1995年到2005年,全国共查处行业垄断案件6073件,行政垄断案件475件。

8、从查处的限制竞争案件的行为来看,涉及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以及行政性垄断等诸多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1.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水、电、气、暖、交通、邮政、电信等自然垄断性行业企业的垄断行为;二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烟草、盐业、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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