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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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全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整治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作业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建立“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长效机制。二、治理范围此次治理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矿

2、商贸领域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铸造、水泥制造、石油化工、五金电镀、机械加工、电子制造、皮革加工、家具制造、玩具制造、制鞋、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装饰材料加工等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三、治理内容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10-/10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

3、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

4、员的管理;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四、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四部门联合成立兰州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兰州市安监局副局长张力平副组长:兰州市卫生局副局长谢伟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玲兰州市总工会副主席王育民成员:兰州市安监局处长黄德功兰州市卫生局法监处副处长谢宏林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长李仓海兰州市总工会部长张建-10-/10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5、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五、职责分工各县区作业场所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市安监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四部门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县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安监部门为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

6、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六、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2月)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组织召开宣传贯彻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区于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附电子文本)。(二)自查自改阶段(2010年1月-2010年2月)-10

7、-/10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对照《企业职业危害检查表》(见附件),认真进行自查自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市直和各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查整改。(三)集中治理阶段(2010年3月-4月)市、县两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照《企业职业危害检查表》(见附件),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现状和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查,提

8、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5月-6月)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6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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