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学校之间收费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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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学校之间收费合同的效力  王建生赵振营吴洁梅  [案情]  1998年5月,河南省卢氏县黎明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与卢氏县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实验中学)签订一份计算机培训合同。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①培训中心提供计算机教学设备,实验中学负责教师及必要设施,进行电化教学。前三年计算机设备所有权归培训中心,从第四年起计算机设备所有权归实验中学。②实验中学负责办理所有审批手续,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在校初中一、二年级学生收取上机费用。前三年8∶2分成,培训中心80%,实验中学20%;后三年2∶8分成。实验中学向学生收费后15日内支付给培训中心。③双方不

2、得在无法定理由时中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培训中心投资20余万元购买同创牌电脑36台及附属设备,安装在学校微机培训室。1998年底,学校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签订合同后第一学年学校收取700名每学期每生100元上机费,并支付给培训中心112000元。1999年元月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政(1999)5号文件按照各级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方面的精神取消了包括微机培训费在内的有关不合理收费项目,实验中学申请合同约定的审批手续及收费许可未获批准,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培训中心以实验中学单方中止合同,导致其巨大投资无法收回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实验中学继续

3、履行合同,并按合同支付分成款30.8万元。  [争议]  本案是以向教育投资收取学生费用来实现合同目的的特殊合同纠纷案件。在向学生收费方面国务院和国家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何适用这些规定,在处理案件时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以下几种观点:...  (1)合同有效观点。这一观点认为:培训中心与实验中学签订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实施以前,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

4、,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关于向学生收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没有禁止学校收费的法律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不是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照上述合同法的规定,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故培训中心与实验中学签订的

5、合同为有效合同。由于收费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解除合同,实验中学应当承担合同不能履行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2)合同无效观点。这一观点认为:培训中心与实验中学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属于乱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禁止对学生乱收费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的政策和形势,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不能仅仅依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3)合同成立不生效观点。这一观点认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培训中心和实验中学都具有办学资格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合作开展电教化教学合同不办

6、理审批,履行合同没有依据,履行行为违法;只有审批后,合同才生效,履行才有依据。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条款,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收费标准,而是约定由实验中学负责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此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期限履行合同。逾期后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收费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双方未再履行合同,如果履行合同就违反了国家关于向学生收费的有关规定,构成乱收费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向学生收取费用条款的审批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故该合同为成立后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  [评析]  笔者

7、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合同法确认合同效力法律依据的变化引起确认合同类型的变化...  综观我国新的合同法,可将所涉及合同效力类型分为四种: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在合同效力方面,与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相比,合同法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具体的条文规定,都充分的体现了法律对合同自由的鼓励原则,最主要体现就是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明确了成立未生效合同及效力未定合同、可撤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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