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部分规定修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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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並不適用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十點規定。三、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前項第四款至營利事業機

2、構或團體兼職者,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四、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一)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擔任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察人、具獨立職能監察人,或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不在此限。(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三)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本原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實施前,已

3、依修正前規定兼任獨立監察人職務者,得繼續兼任至已報准之任期止。六、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十、教師依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契約,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學術回饋金每年不得少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其收取辦法,由各校定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台人(一)字第0930056464號令訂定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台人(一)字第09

4、30099742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台人(一)字第0940134886C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台人(一)字第0960097480C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台人(一)字第0980092565C號令修正一、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兼職,特訂定本原則。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並不適用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十點規定。三、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非以營利為

5、目的之事業或團體: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前項第四款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四、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一)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擔任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董事、獨立董

6、事、外部監察人、具獨立職能監察人,或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不在此限。(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三)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本原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實施前,已依修正前規定兼任獨立監察人職務者,得繼續兼任至已報准之任期止。五、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六、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七、教師兼職數目,除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各級學

7、校定之。八、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九、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六)有營私舞弊之虞。(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十)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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