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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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系考核管理办法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核管理,做好考核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忻州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及《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也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考核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

2、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第三条考核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奖励、评定学位等提供重要依据。第四条凡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都必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考核。第二章考核科目与考核方法第五条凡《法律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均需进行考核,考核范围一般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以考试为主,选修课一般以考查为主。每学期考试、考查的科目应在学期初及时向学生公布。考核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中一般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系主任批准,报教

3、务处备案。第七条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在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有条件的课程,经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采取开卷考试、抽签口试、论文答辩式考试等形式,但专业必修课应以书面闭卷考试为主。第八条考查课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践、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不能让考查成为变相考试。第三章考核组织第九条考核组织分为三级,即系主任、副主任和教研室。第十条系主任的职责是,审核有关考试的制度,审核考试试题,审查本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检查考试纪律,决定处理违纪教师和学生,对全系的考试工作有最终确定权,第十一条副主任的职责是,

4、确定考试的科目课程,负责考试的安排,对考试试题进行初审,检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评价考试质量,第十二条教研室的职责是,组织命题、组织阅卷、复核试卷、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组织补考等工作。第十三条教学秘书的职责是:按照学校确定的考试时间,安排考场,安排监考教师,安排试卷印制,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传递,保管试卷等。第三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十四条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第十五条开课学期未注册的学生无考试资格,由学院在考试前两周提供未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六条在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须对

5、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无故缺课或不交作业1/3以上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任课教师要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经系主任审核签字,报到教务处批准备案。学生辅导员在考试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第十七条未交学费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由辅导员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注明欠费)报系主任审批后并通知学生,报教务处备案。欠费学生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也是无效的(交费后也不得使用该成绩)。第四章考试的要求第十八条考试课(一)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实际操作、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与开卷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结合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二)考试课的

6、平时成绩应占20%,期末考试占80%。(三)考试课的评卷工作由各开课单位指定评卷地点,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集中流水评卷。(四)考试评卷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及签名一律使用红笔。每小题要有扣分点,写负分,每一大题前面写明得分数,并在相应的得分栏填写得分数,并签名。实行流水评卷,一份试卷评卷不得少于三人。最后评卷的负责合分。(五)评卷后由专人复核,复核试卷和签名也需使用红笔。(六)实行闭卷考试的,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课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计。第十九条考查课(一)考查课程依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确定总成绩。其中平时

7、成绩可根据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考勤等确定。期末考试应有试卷,卷面满分为100分。(二)考查课可以采用试卷考查,也可以实行口试。采用试卷考查的,可以实行开卷也可以实行闭卷。口试抽题签和准备时间为30分钟,口答时间由考查的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考试前任课教师可以组织复习和答疑,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第五章考试命题第二十一条考试命题要求:(一)命题教师应按考试大纲要求,精心设计试题题型,考试试题的覆盖面要宽,不同题型的试题尽量不要重复。(二)专业课考核应逐步实现教考分离。(三)命题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四)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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