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害鉴定与处理

药害鉴定与处理

ID:32897199

大小:2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2-17

药害鉴定与处理_第1页
药害鉴定与处理_第2页
药害鉴定与处理_第3页
药害鉴定与处理_第4页
药害鉴定与处理_第5页
资源描述:

《药害鉴定与处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农药药害的鉴定与处理农药做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在保障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往往造成药害,有的引起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影响了农民利益、农业生产和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目前鉴定与处理农药药害的农业行政法律法规依据严重不足,仅仅依靠农业部门又缺乏力度,其时效性限制又给药害的调查、鉴定、处罚和赔偿带来很大的困难。本文结合近年来农药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从农业行政执法角度,就药害事件的鉴定与处理进行探讨。1药害发生原因分析农药对生物具有刺激、抑制或毒杀作用,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可以起到防治作物病虫害、调节植物生长、提高作

2、物产量与产品质量的作用。但是农药使用不当则会引起作物植株发生组织损伤、生长受阻、植株变态、落叶落果等一系列非正常生理变化,影响到农产品产量或品质,这就称之为药害。发生药害的主要原因可以简单归纳如下:1.1配制药液不合理导致药害农户在配制农药药液时,仅凭个人经验和感觉,不按照农药登记标签推荐比例进行配制,导致药液浓度较高引发药害。或者并不清楚农药的特性与功能,盲目混配不宜混合使用的农药,导致农药物化性质发生变化,从而使药效降低或发生药害。1.2连续重复施药导致药害农药连续两次喷施之间应有严格的间隔期限。国家对不同农药在不同作物、不同时期的使用均制

3、定了严格的安全间隔期和每季作物最多施药次数。不按间隔期限施药或任意增加施药次数,造成农药用量偏高,超出作物耐受极限则容易引发药害。1.3施药方法不当造成药害农药不同的施用方法对不同作物、作物不同部位的敏感性差异不同,错误的施药方法容易引发作物药害。如农药登记中使用常量喷雾的农药使用超低量喷雾方法有可能造成作物局部农药浓度偏高从而引发药害。又如除草剂农药登记推荐定向土壤喷雾,若使用茎叶喷雾方法则容易造成作物发生药害。1.4施药适期不当造成药害作物在不同生长期或不同作物长势,对农药的敏感性也不同。不按标签规定的作物生长期施药容易造成药害,如一般作物

4、花期对农药较为敏感,水稻插秧后缓苗前对除草剂较为敏感,在作物此类特殊时期施药易使作物遭受药害。1.5施药环境不适造成药害温湿度、土壤酸碱度、土壤类型等对农药活性有较大影响,施药时温湿度、土壤酸碱度和土壤类型不适宜,也常常造成药害。如高温天气施药容易造成药害;在潮湿多雨的环境下使用波尔多液容易发生药害。1.6敏感作物品种施药容易造成药害不同作物、不同品种对农药的敏感程度不一样,不按规定避开敏感作物,容易使作物发生药害。如高粱、豆类对敌百虫特别敏感,容易发生药害。1.7农药质量不合格或农药产品中掺有导致药害的杂质、农药标签随意扩大防治范围,容易造成

5、药害。2药害鉴定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2.1药害鉴定事故难导致农药药害事故因素多,往往也给农药药害的定性造成困难。通常情况下是通过调查农药的使用方法、施药环境、作物受害症状,根据农药使用经验对药害性质进行鉴别判定。但这种判定结果缺乏具体数据支持,也常常带有鉴定人员的个人观点,以此作为农药执法仲裁显然依据不足,此为药害鉴定难度之一。然而定量判定药害原因难度更大。发现药害时,药害症状往往已发生较为明显,农药成分或导致药害的成分在植株体内已有降解,必须采用农药残留微量检测技术对受害植株进行检测分析。但该技术要求较高,有的尚没有国家标准,有的检测技术还不成

6、熟,有的甚至检出导致药害的微量成分却很难证明与药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检测技术要求和检测成本较高、检验时限要求之严格是药害鉴定难度之二。2.2药害事件处理难2.2.1药害事件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法律法规对农药违规使用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和要求。但目前为止,对农药使用造成的药

7、害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定义和规定。在农药执法过程中,农药药害鉴定与处罚尺度难以掌握,尤其是药害鉴定和药害赔偿法规依据不足,调解处理上也存在法律法规依据问题,可操作性不强。2.2.2法定药害鉴定机构空缺随着农民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农药药害举报投诉案件逐渐增多。药害发生后农民往往直接到各级农业、工商、技术监督、消协等部门协会进行投诉反映,并要求药害鉴定、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就目前农业行政法律法规而言,尚没有判定赔偿、追究法律责任依据,农业部门受相关部门委托对药害进行鉴定,往往通过专家凭植保经验和药害外观症状判定药害,而药害本质难以从法律法

8、规层面确定。而且专家鉴定结论多为带有个人观点的推断,并没有第三方公正数据支撑,很难具有仲裁效力。法定药害鉴定机构的空缺,使农药药害事件的鉴定缺乏系统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