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执行程序立法改革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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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执行程序立法改革及完善刑事执行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刑罚权能否最终实现。而要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系统而完善的立法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完善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尽量减少发生偏差的概率与机会。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改革与完善研究中关于刑事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研究不甚枚举,在刑事执行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上的研究则相对滞后。而这种现状,在立法中也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以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队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

2、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例,其条文中涉及到刑事执行程序的条款也仅仅只涉及到了“监外执行的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以及“社区矫正”等几个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和整体上对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程序做出更多的规定,因此,进一步研究我国刑事执行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不仅仅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提高我国诉讼民主与文明的重要保证。对我国现有刑事执行程序立法的反思按照一般的观点,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5个环节,而这意味着刑事执行活动应该是具有与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同等地位的刑事诉讼

3、活动。但是,无论是从我国目前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立法现状,还是从其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刑事执行活动显然都没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得到立法的足够重视。我国目前有关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立法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缺乏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统一刑事执行法,而这样一种立法体例所导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法律位阶的不一致,导致我国既有的刑事执行程序立法存在着先天不足法律位阶问题,不仅是法理学上的一个基本问题,而且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适用的重要前提。众所周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而作

4、为刑事执行程序立法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监狱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属于普通法。也就是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属于“上位法”,而《监狱法》则属于'‘下位法”。这种法律位阶上的不一致,使本来应该是相互协调一致并处于同一法律层面的刑事执行程序立法存在着内在的、天然的不协调,而这种不协调又必然导致程序执行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修订过程中在不断的吸纳《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力图确保相关立法的一致性。以2012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例,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将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

5、到被判无期徒刑罪犯中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监狱法的规定相衔接,但是这却带来了一个悖论一一那就是“上位法”主动与'‘下位法”的内容相协调一致,不能不引人思考。・立法内容存在重复且不一致的情况如前文所述,我国由于缺乏统一的刑事执行程序的立法,所导致的一种局面就是往往对同一执行活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进行了规定,而这种规定往往由于部门法自身所特有的立场,又使得对同一活动进行调整的不同法律规定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比如说《监狱法》与修订后的《刑法》在适用假释的对象上的规定不相一致就属于这方

6、面的典型例证。我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监狱法第32条则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都有假释的可能。很明显的是,刑法典对于假释对象的限定远比监狱法要严格。这种刑事执行活动立法上的重复甚至是不一致的规定,不仅浪费了有限的立法资源,还往往导致相关立法的影响力不断被削弱,进而可能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混乱。・对于非监禁刑和非刑罚处罚的执行程序没有得

7、到立法的足够重视从人类刑罚制度自身的发展来看,以监禁刑替代死刑和肉刑,无疑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历史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也逐渐意识到监禁刑本身存在的弊端:那就是监禁刑在惩戒犯罪人的同时,也使罪犯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与社会的联系,也使之相应地失去了与社会同步发展的外在环境。这样,接受过监禁刑惩罚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往往不容易适应社会,而且,罪犯在监狱呆的时间越长,出狱后越不容易适应社会,而这又往往容易导致其重新犯罪。针对这种现状,瑞士人克罗海斯于1891年在伯尔尼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开放式监狱,开始了刑罚社

8、会化的实践。他的这种倡导与实践很快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进入20世纪以来,欧美各国纷纷开始建立开放式监狱,而这也意味着刑罚执行社会化的观点逐步得到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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