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办牧〔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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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农办牧〔2017〕16号关于做好生猪屠宰企业建设和验收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农委: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54号)精神,加强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苏农牧〔2017〕1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全省生猪屠宰企业建设和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立条件—11—根据《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设生猪屠宰企业应符合设区市制订的生猪屠宰企业设置规

2、划。根据《规范》要求,结合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全省新批建(含获证企业异地建设)的生猪屠宰厂原则上应达到《规范》Ⅱ级屠宰车间设计标准和水平。根据《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范》的要求,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选址。应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远离供水水源地;与医院、学校、城镇居住区的距离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要求;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无污染源。(二)防疫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环境保护。应符合《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四)设施设备。应设有待宰间、屠宰间、隔离间、急宰间,其布局和建筑应符合《规范》要求。猪屠宰车间屠宰能力每小时不小于120头。生猪屠宰工艺、设备和运载工具应符合《规范》及生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满足屠宰和检疫、检验操作要求。(五)人员要求。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11—;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从事屠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有效期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六)无害化处理。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区域内有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可与处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处理,并设置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

4、暂存点。 (七)质量管理制度。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等管理制度,建立生猪进厂查验、屠宰检验、销售等记录,实行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八)其他要求,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执行。二、工作程序(一)审查。依据《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农委、环保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建设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建厂申请书、屠宰厂建设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以及相关部门核准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征求省农委意见;不符合规划设置的,不得予以批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建设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各设区市农委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

5、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等工作。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申请、选址、设计、建设的指导工作。(二)验收。依据《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生猪屠宰企业验收申请后,组织农委、环保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11—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农委备案。(三)时限。生猪屠宰企业建设条件审查、建设、验收工作时限由设区的市依据有关规定设置。三、其他(一)从事生猪地方品种自养自宰自营,以及乳猪等不能在标准化生猪屠宰线上屠宰的企业,由设区市确定建设规模。乳猪等屠宰工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要求参照《规

6、范》建设。(二)各设区市应参照《生猪屠宰企业验收现场审核要求》制定生猪屠宰企业建设验收细则。附表:生猪屠宰企业验收现场审核要求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4月6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4月6日印发—11—附表:生猪屠宰企业验收现场审核要求序号审核项目细目审核内容与要求审核依据11资质1.1立项★生猪屠宰企业建设批文(包括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批复,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同意立项、规划建设的文件,工商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21.2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及竣工验收文件。《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7、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筑法》第六十一条。31.3防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42厂址条件2.1选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与医院、学校、城镇居住区的距离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要求。《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以下简称《规范》)3.1.1;《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52.2排污条件附近应有污水排放管网(达标接管)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达标排放)。《规范》3.1.162.3周边环境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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