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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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docin.com/smsp1982壹拾佰仟萬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推进我区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开管〔2008〕4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

2、金由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纳入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部门预算。第三条(使用原则及方式)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二)采取资助、贴息、配套、奖励和专项开支等方式。http://www.docin.com/smsp1982壹拾佰仟萬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http://www.docin.com/smsp1982壹拾佰仟萬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三)优先支持列入区发展规划和列入循环经济试点计划项目。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区发改局是该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编制专项

3、资金的预决算,办理资金审核、发放手续;广州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将该项专项资金列入区发改局的年度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使用资金的基本条件)在广州开发区辖区内注册登记和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财政核补及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经管委会认定对循环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第六条(资金用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奖励推动我区循环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的单位。第七条(使用资金的具体规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使用:(一

4、)资助方式的使用对象主要用于资助区级循环经济项目(包括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产业生态化项目实施等),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专项资助(投资额小的项目资助比例可适当增加到50%),http://www.docin.com/smsp1982壹拾佰仟萬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http://www.docin.com/smsp1982壹拾佰仟萬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一个单位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资助项目,区发改局编制和发布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助项目的具体申报条件。(二)贴息方式的使用对象主要用于已经

5、列入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或项目,按该项目所获得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两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配套方式的使用对象主要包括:1、对获得国家循环经济管理部门资助的各类循环经济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支持。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个项目资助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对获得省级循环经济管理部门资助的各类循环经济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7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资助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3、对获得市级循环经济管理部门资助的各类循环经济项目,结合区产业发

6、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资助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四)奖励方式的使用对象主要包括:1、http://www.docin.com/smsp1982壹拾佰仟萬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http://www.docin.com/smsp1982壹拾佰仟萬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对生产性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得省或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30万元的奖励。2、对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的节能量进行“以奖代补”,对节能量2000吨标煤以下、3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对企业进行奖励。节能

7、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3、对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等新技术、新工艺或利用太阳能、风能改造既有耗能设备和工艺且节能效果明显的节约型小区、酒店和商场等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4、对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一次性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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