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伤康复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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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工伤康复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部里的总体要求,近几年,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工伤康复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完善政策法规,探索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2007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几年来,大部分省区市或康复试点城市先后出台了工伤康复管理规范性文件。对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运行管理、工伤职工接受康复的程序、协议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康复费用的结算等做出了规定。在探索中逐步建立工伤康复机构准入考核制度,协议服务管理制度,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制度,康复效果

2、评估制度,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制度等,有力保证了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探索工伤康复服务机制,是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建立“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上,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在康复对象的选择上,许多地区采取了在工伤认定环节筛选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人员进行康复,使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的过程中进行工伤康复的较早期介入。有些地区则采取“双通道”管理办法,即:一方面,工伤认定机构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筛选出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另一方面,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经专家检查认定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暂缓定级,提出

3、康复建议。“双通道”管理办法是利用工伤保险工作程序介入工伤康复工作的有效尝试,既保证不遗漏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又实现了工伤康复较早期介入,为实现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二)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工伤康复服务行为  2008年,我部在总结部分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工伤康复诊疗规范》两个试行标准。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试行标准进行了细化,将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融入管理规范中。许多地区针对部分康复项目没有收费标准的问题,积极与物价管理部门协商,在认真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出康复项

4、目的支付或结算标准。有些地区还实行了康复服务项目备案制,以服务项目确定支出范围。如山东省青岛市把康复服务项目分为不同类别,规定了各类项目的软、硬件准入标准。康复机构可根据自身所具备条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所能承担的服务项目,经备案同意后,纳入工伤基金支出范围。这种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做法,既细化了管理内容,规范了康复机构的康复行为,又有效地保证了工伤康复费用的合理支出。  (三)利用现有资源,搭建工伤康复服务平台  工伤康复机构是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重要载体,选择符合条件的康复试点机构,是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基础

5、。截至目前,各地本着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宁缺勿滥的原则,共确定了160余家工伤康复试点机构。除广东、河南省各有1家隶属于当地人社部门,哈尔滨有1家与卫生部门合作管理外,其余均为在现有社会资源基础上,通过协议管理的方式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各地政府和有关领导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高度重视。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苏州市等还将工伤康复工作分别列为当地政府十大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健民工程”之一,江苏省将工伤康复工作列为省政府23个示范项目之一。  (四)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工伤康复工作管理  一是各地均成立了

6、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工伤康复制度标准和康复效果评估评价体系的制定完善进行业务指导,对工伤职工的康复价值进行评定,同时协助工伤康复管理部门对工伤康复机构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二是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实行对康复效果的跟踪考核。许多地区建立了工伤康复效果的初次、中期、末期评价制度,结合不同伤残特点分别制定了康复项目的入院评估、出院评价表。康复机构在收治工伤职工时首先必须进行入院康复评估,在进行康复治疗过程中进行康复效果进程评估,对效果良好的康复治疗继续推进,对效果不良的治疗及时加以改进;对康复期限将满,拟出院的工伤职工由

7、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自评后,提交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最终康复效果评价。三是规范康复费用支付管理。目前,多数地区规定,工伤职工在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的费用,先由康复机构垫付,然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予以拨付。如北京、陕西等许多省市每月按工伤康复机构申报结算工伤康复费用总额的90%拨付给工伤康复机构,剩余的10%做为年度考核工伤康复机构的工伤康复服务保证金,年度考核合格的,予以支付。苏州市规定对于康复机构收治不具备条件的职工而产生的康复费用由康复机构自行负担;对康复治疗后经康复效果评价量表评估未达到预期

8、效果的扣减费用;对于需延长康复期达到预期效果的要打折付费。同时规定工伤职工康复期满出院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3名以上医疗专家对其进行康复效果评价与劳动能力鉴定;康复评价结论数据通过社保信息系统传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对康复有效人员的费用按月实时结付;对康复无效的费用由康复机构负担。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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