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婚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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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重婚【摘要】重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只是单纯的婚外异性长期稳定的生活。还是产生家庭关系不和谐的主要根源。也是当今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组成部份。我国的婚姻法如何定义重婚,重婚罪,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对重婚罪的处理原则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探究。本文将从重婚的含义、重婚罪的特征与认定、产生重婚现象的原因、重婚罪的影响、受害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就我国目前重婚罪的现状与处罚提出遏制重婚行为的建议等方面来论述重婚。【关键词】重婚;原因;影响;现状;处罚;建议一、重婚的含

2、义(一)重婚的含义1.重婚含义重婚是指有配偶者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见,重婚既已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或形成第二个婚姻关系或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行为。主要有二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前者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即已构成,不问是否真正同居;后者只要双方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而不问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现实生活中,后者居多。前者的结婚登记手续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一般难以达到重婚的效果,但也不排

3、除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获得结婚登记的情况。重婚主要的特征在于行为人故意和双重或多重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行为人故意是重婚的最主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其所产生的影响有限,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双重或多重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是重婚得以构成的前提,没有双重或多重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重婚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也就不会有重婚罪的产生。2.重婚与重婚罪的联系重婚主要两种类型:一是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二是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的,即先法律婚后事实婚。重婚罪即构成

4、犯罪的重婚行为,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重婚行为都16可构成重婚罪。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

5、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重婚行为是重婚罪的直接依据。但重婚行为又与重婚罪存在区别。第一、主体不一致。重婚行为中的行为人为有配偶者,即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重婚罪中的行为人既包括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包括与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以夫妻

6、名义公开共同居住的相婚者。第二、侵犯的法律关系不同。重婚行为侵犯的是婚姻法律关系,其所规范的是私权领域,由民法调整。而重婚罪所侵犯的主要是刑事法律关系,主要用刑法调整,但也涉及民法调整对象。因此可以看出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关系为:重婚行为是重婚罪构成的前提而重婚罪又是重婚行为中严重行为的兜底条款。二、重婚现象原因探究(一)历史的延续1.受古代自上而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影响16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西周时期确立的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其目

7、的是为了约束女子。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且被礼法所认可,因此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例如,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即天子和公侯或者是奴隶主等社会地位高的人才可以拥有很多女人,其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论语·宪问》记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意思是没有陪嫁的人也没有妾,只有一个丈夫一个妻子,因此说明了只有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多妾制体现了明显的男女不平等。在

8、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因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到现在仍有很多地方保持此种思想,有一本名为《苦婚——60天隐性采访实录》的书,它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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