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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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中日友好医院是北京市消防局确定的重点防火单位。为严格执行《消防法》、《国家安全生产法》、《公安部61号令》、《北京市政府84号令》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院新、改、扩建装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医院防火安全,现对医院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做如下规定:一、建设项目必须经消防执法部门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良好的施工安全记录。医院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上内容的报批和审核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记录要在招投标中由医院项目管理部门出具考查报告。二、建设项目无论大小都必须到保卫处备案。取得

2、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后,立即由医院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携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到保卫处签署“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否则不得施工。如不履行以上手续擅自开工,保卫处有权依照医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勒令其停工,因停工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医院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造成或尚未造成火灾事故也要提请医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按照《中日友好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处理。三、建设项目开工后,动用电、气焊及明火做业前,必须由医院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到保卫处开具动火证,同时将特殊工种上岗证及复印件提供给保卫处备案。保卫处应不定期到

3、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视,一经发现操作工无证或没有备案,又未执行动火证规定的动火安全措施第1-7条之规定,将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并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书》第4条对施工单位给予2000—5000元罚款。医院项目主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四、医院的各相关部门在正常维修、抢修以及更新设备等工作中,若动用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房屋修缮做防水用喷灯),必须到保卫处开具动火证。特别是医院防火重点部位,如锅炉房、职工食堂、营养部、国际医疗部等部门有责任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消防管理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开具动火证。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不得设民工宿舍,不得从事与施工项目无关的活动,严

4、禁吸烟,严格用火、用电及电气焊操作管理制度。存放装饰、粉刷等易燃建筑材料的库房、堆跺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远离火源、热源,堆跺之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施工现场的二次配电设备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不得乱拉、乱接,电焊做业要清除或查看是否有易燃物,操作面下方是否安全,要设专门负责看管人员,气焊切割时,氧气瓶、乙炔瓶及气焊、割点均要保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作业时还要进行有效围挡。对造成火险或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日友好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处理。六、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5、,施工方进入施工现场后,按建设项目范围规模的大小,要配备足够的有效灭火器材,同时要有临时的消防水源、消防水桶,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宽的临时消防车及抢险通道,严禁在通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通道。七、医院项目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北京市政府84号令等相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工作。医院保卫处应每周巡视检查一至二次,将结果记录在案,根据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主管院领导应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抽查;施工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施工,并依照医院项目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以确保施工现场和医院的安全。八、建

6、设项目竣工后,医院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须持项目验收报告到保卫处办理竣工登记。九、本暂行规定经公布之日起施行。十、本暂行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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