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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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14/14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14/14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14/14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14/14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正文: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

2、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14/14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

3、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

4、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

5、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时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加“特种职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承担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

6、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并不承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则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前身故,则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的两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投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生活安定保险金及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7、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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