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控制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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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控系统控制室管理规定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监控系统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设备。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对监控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如下规定:1、监控室设备、各电教室及功能室终端设备均属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移出或外借。如有人为损坏,则按情节予以赔偿。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须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参观或调阅有关资料及相关录像必须经学院办公室处批准。2、监控设备由专人管理使用,负责日常管理,对全楼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录像。其它人员不能随意使用操作。机房重地,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3、监控系统由专人管理

2、人员应定期对监控设备及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应与厂家联系解决办法。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各类设备及信号的彻底检查,并做好记录。如不正常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问题,迅速上报学院有关部门。4、不准随意在监控器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不准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不准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5、要爱护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监控员要保持经常性的室内清洁卫生及主机防护设置的除尘,每天进行清洁工作。6、管理人员要随时对主机和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系统地安全运行;如发现监控系统运行当中出现错误,应退出后再按照说明重新启

3、动,并进行登记备案。7、录像记录保存半月,半月后检查数据,清除无效记录。8、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9、本规定自2007年9月起正式实行监控中心监控员操作条例一、监控范围:监控中心监控员负责对外国专家及留学生服务中心各苑的所有区域(限可监视到的)全方位365天24小时实施监控。二、监重点控情况:1、有无闲杂人员、可疑人员、推销人员、衣冠不整者、携带烟火或危险物品者进入服务中心各苑或在服务中心各苑范围内活动。2、外围场地(限可监视到的)有无车辆乱停乱放,停车场出入口及广场各出入口有无车辆、物品阻塞现象。3

4、、停车场内车辆有无异常情况(如车辆被盗、遭破坏等);车场设施设备有无异常情况。4、有无推销人员在楼层乱派传单、名片、报纸、杂志、乱拉业务和乱拉生意现象。5、大厦内特别是走廊内有无衣冠不整、形象及行为不雅观者。(如光背、赤脚、坐地、坐消防箱、躺地等现象)6、有无乱按电梯,损坏或不按规范使用电梯者。7、有无物品或杂物阻塞、占用公共公共场所现象;有无大量人员阻塞通道或聚众闹事者。8、有无大宗物品搬离大厦时而出入口岗值班员未发现或未出示放行条者。9、有无偷盗、损坏大厦公共设施、设备行为者;有无偷盗、损坏大厦内公司、私人财产者。10、

5、大厦内有无出现烟、火、雾及水浸等突发异常现象。11、有无发生纠纷,打架斗殴,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者。12、有无火灾、刑事、治安案件发生。13、有无其他突发或异常情况出现。三、处理办法:1、监控中心值班员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岗位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处理,相关岗位到现场调查或处理后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上级领导,必要时应向学院领导报告。2、凡服务中心各苑内出现上述情况时,监控员因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发现的,或发现后无故不通知相关岗位前去处理的,被视为违规,将根据后果给予监控员从口头警告到辞退的处理。3、凡服务中心各苑内出现上述

6、情况时,应属相关岗位职责而未能尽责产生不良后果的,或已接到监控员通知而又无故不及时去处理的,被视为违规,将根据后果给予该岗位值班员从口头警告到辞退的处理,必要时并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国际文化教育学院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中外留学生、外籍专家教师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规范电子图像监控系统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

7、念)  方案一: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是指由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软件组成的对涉及公共安全区域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的综合系统。  方案二: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主要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区域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的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外国专家及留学生服务中心各苑(南苑、北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区域内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外国专家及留学生

8、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本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服务中心各苑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本辖区内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对外汉语系、外国语言文化系、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外专外教管理人员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处理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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